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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制度概况

一、导言

二、法律渊源

三、法院体制

四、法官制度

五、检察制度

六、警察制度


一、导言

俄罗斯全称俄罗斯联邦,它是1991年12月以后由原来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中“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更名而来。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统称为“护法机关”。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

俄罗斯在继承苏联法的基础上确立了大陆法体系,由议会负责立法,强调关注俄罗斯民族法律文化传统,建立了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在内的法律体系。同时俄罗斯也吸收了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积极作用,典型判例在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与俄罗斯实行联邦制有关,俄罗斯从立法体系上分为联邦立法体系和联邦主体立法体系。属于联邦管理权限的事务,比如海关、边防、检疫等由联邦法律来调节;属于地方管理权限的事务由联邦主体法律来调节。

二、法律渊源

80年代中期俄罗斯的社会经济制度发生剧烈的变化,要求政治体制重组。俄罗斯1978年宪法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该宪法具有下新特化否定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模式、否定。政治系统中苏联共产党垄断地位,承认多元化理论、三权分立的理念。国名也变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当成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政治多远局面,多样,所有制形式的平等权利(包括非公有制)的法规被巩固。总统制,宪法法院被建制,地方自治的扩权,选举制度的更新。

1991年11月22日通过的人权和自由宣言及公民宣言在后来发展过程中成为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族国家及行政区域机构领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苏联解体、从前的自治共和国重组、一些自治州并入俄罗斯联邦、确定了俄罗斯领止完整性的界限。边疆区和州的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巩固。俄罗斯联邦成为国际关系上享有充分权力的参与国。

加以的修正也影响到了宪法法的完整性与统一,因此有了宪改的必要。1993年12月12按照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了新宪法。不顾它的新颖性和独创化它还是保留了以前的宪法法的继承性,M.N.马尔琴科指出继承性有下列的方面:宪法法的实在法性与国家主义性的性质;对法律文字的遵从优先,然后对法律精神的遵从;在西方立宪主义和自由主义影响下制定于颁布1978和1993年宪法。同时它还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反映了各种社会,经济,政治及其他关系。除此之外,宪法发展的特点是宪法法的数量。从1918年到1993年宪法每15-16年被修改。1993年的宪法包含一系列与从前法令不符并影响整个法源系统的条例。送就涉及到巩固宪法中兰权分立、总统制、高等法院权力的变化,尤其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系统中的变化。划清政权联邦政府化构与联邦主体权力机构中管理事物界限,强化国际准则优于国家立法原则。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正文中标出宪法是关于:具体的国家法律机关;特殊法律制度;联邦的关系及其主体;官方的国家标志的法律。宪法具有以下特点:它们发展并补充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立宪空间”同时推广了宪法;他们根据宪法规定的问题使用。宪法法规确定了宪法法律的清单;巧法令的特殊内容与全俄宪法类似,因此赋予这些法令比一般法更大的法律效力。联邦法律不能与联邦宪法相悖;起草宪法法律需经过比一般法律更加复杂的特殊程序。需要联邦委员会全体成员四分之王投支持票,国家杜马议员总人数兰分之二投支持票。在联邦会议上下议院积极支持下可通过宪法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可否决或重新审查宪法法律。国家元首有权签订并发布法律。

三、法院体制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体系;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两者互为独立。联邦主体法院:各联邦主体法院系统分为联邦主体宪法法院与地方治安法官两种。各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的职权与组织方式由各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与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独立,各自管辖范围不同,无上下级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联邦主体法院除直接受理各类案件外,还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和抗诉案件。

(一)法院设置及管辖

1.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内设两个分院。主要职权: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解决职权纠纷案件;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解决俄联邦宪法;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的其他职权。担任法官的条件是:必须是年满40岁、未满70岁的公民;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具有巧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在法律界享有良好声誉。

2.普通法院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区(市)法院、治安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审判机关。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司法监督权。联邦军事法院由各军兵种、军区、集团军、舰队军事法院和各军、卫戍区、兵团、分舰队军事法庭组成,不仅接受军事法院的垂直的司法监督外,还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

治安法官:实行独任制审理。主要审理法定刑不超过2年监禁的案件和其他轻微的民事、行政案件。法官的工资直接由中央财政预算,由联邦财政预算拨付给联邦最高法院司法此症管理局,再由后者下发。

区法院:按照行政区划与行政层次设置的基层法院,除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受理对治安法官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的上诉案件,是治安法院的上诉法院。

联邦主体法院:各联邦主体法院系统分为联邦主体宪法法院与地方治安法官两种。各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的职权与组织方式由各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与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独立,鸽子管辖范围不同,无上下级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联邦政府主体法院除直接受理各类案件外,还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和抗诉案件。

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中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下设3个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军事审判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很广泛,还受理军事法院和下级普通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对这些法院有司法监督权和司法解释权。

俄罗斯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最高法院对普通法院体系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也可作为有关案件的一审法院。主体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边疆州区等法院可作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区法院在自己辖区可作为一审法院,同时也是治安法官的上级审法院。

3.仲裁法院

分为高等仲裁法院、上诉审法院、二审法院、一审法院等四级法院。各级仲裁法院是审理经济争议和行政处罚争议等纠纷的司法机关,按仲裁程序行使审判权。必须接受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监督。各级仲裁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统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

基层法院 审理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只有在特殊案件中才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基层仲裁法院集一审、二审于一身。

高等仲裁法院 俄罗斯的最高仲裁法院,下设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俄罗斯联邦与各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和联邦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确认联邦最高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和侵犯组织、公民利益的案件。

上诉审法院 由跨行政区的大区仲裁法院行使。审理案件时不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部分,而是就上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二)审判机制

在法院体系、法院地位有所改革的同时,俄联邦法院的审判机制也较苏联时期进行了不少改革。

首先,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陪审团制度。苏联时期曾被认为体现人民民主性、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俄联邦新的社会环境中暴露了其弱点与不适应性:虽不是全部但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充当的是“点头者”的角色,他们在实践中的作用流于形式,带有形式主义的特征;有时会因人民陪审员的出差、生病、迟到等原因而导致诉讼的拖延;以前企业都是国有的,国家安排一切,包括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而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人民陪审员是在私人的公司或企业里工作,其参与审判期间工资的支付问题便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所以,俄联邦刑民事诉讼法典相继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俄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由陪审团取代人民陪审员审理较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监禁的案件),其余的案件均由独任审判员审理。所以,俄联邦现在一审的庭审方式主要有:独任法官、由3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陪审团审判(1名法官12名陪审员组成)。

同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一样,陪审团实行“一案一组成”原则。陪审团在案件开庭前随机产生,由12名25一70岁的俄罗斯公民组成,同时确定2名作候补。陪审团的裁判按“多数原则”进行,即定罪裁判必须有至少7名以上陪审团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作出。陪审团一般审理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剥夺终身自由或死刑等较重刑罚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参加陪审团审判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曾经或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生理或精神上不宜担任的以及教师、神职人员、特定的政府官员、法律职业等从事特定职业的公民,一般不得担任。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必须由法庭进行筛选,法官应事先进行询问,如果陪审团候选人被证明对所要审判的案情已经有所了解或与当事人有某种关系或对案件持有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偏见,法官就不应批准此人加人审理该案的陪审团。在参与审判活动期间,陪审团成员有权获得该法院法官同时期应得工资的一半作为经济补偿,其膳宿费用、交通费用都享受法官的同等待遇。如果能证明法院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少于他们同时期在其本职工作中所获得的报酬,法院将按其本职工作的标准予以补偿。与英美陪审团制度有所不同的是,俄罗斯的陪审团不仅有权裁判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发生,以及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起诉书载明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决定被告人是否应被判决犯有该罪行,即被告人应否在法律上被判决有罪。陪审团在对被告人作出定罪结论后,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向量刑的法官提出宽大处理的建议:一是在刑法对被告人罪行所规定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之间确定一个平均量刑幅度,然后在这二平均幅度以下量刑;二是在刑法确定的最低刑以下量刑.对这种宽大处理的建议,法官一般应当接受。这种制度的实施,实际上意味着俄罗斯一步跨越了其本身所属的大陆法系传统,而从英美法系中寻找其法院改革的灵感。

其次,诉讼模式由绝对职权主义模式改革为当事人主义模式。《俄联邦宪法》第123条规定,诉讼活动在双方辩论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几部出台的俄联邦诉讼法典也一改往日苏联时期的审判方式,体现当事人的辩论原则并限制法官职权,更多地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权。法官只负责审理和判断,处于中立者的位置,如在新民事诉讼法典中,法院除了保留可委托鉴定人的权力以外,一般不主动搜集证据,证据的取得依靠双方当事人。

最后,在审判活动中承认判例法的作用。苏联的社会制度要求它的审判员实施法而不创制法。所谓“关心正义公道是立法者的事,实施法律条文是法官的事”。而当今俄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做出的判决,尤其是其中对法律解释的部分,经常成为确定的、有说服力的范例。其中的重要判例刊登在专门登载最高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定期出版物(俄联邦最高法院公报)上,引起普遍的关注,在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被越来越多地在判决中正式援引,事实上起着真正判例的作用。

(三)法院判决的执行

俄罗斯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统一由司法部管理。刑罚执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监狱系统和劳动改造统一由司法部管理,监狱部门还要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和押送,并负责缓刑人员的监控等工作。

民事判决的执行机关是隶属于俄罗斯司法部的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如果申请人对司法警察提起的执行程序决议有异议或因执行人员的原因没有完成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民事判决的,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和承担执行费用。

强制执行机关执行依据主要春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报法院命令;经过公证的关于支付赡养费的协议劳动争议委员会根据其裁决发出的证明书;在债务人账户上没有足以满足债权人要求的钱款的情况下,实施监督职能的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关于追索钱款的要求,该要求应当指出银行或信贷组织全部或部分不执行追索的情况;有权审议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公职人员)作出的决议;司法警察一一执行员作出的决议;其他机关依照联邦法律规定作出的决议。

四、法官制度

1.法官任免及待遇

法官的条件 法官必须是年满25岁、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和5年以上法律职业资历的俄罗斯公民,经过考试后可以担任法官。法官不得兼职。法官的任命有严格的规定。各级法官任职资格不一样,审级越高要求越高。

任命程序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与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由俄总统提名。院长、副院长由法官集体选出;联邦主体最高法院及以下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俄联邦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总统提名及最高仲裁法院法官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书任命,其他各级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在联邦主体内,主体宪法法院院长及法官根据各主体相关法律任命;治安法官由其司法辖区居民选举产生。

法官待遇 各级联邦法院法官实行职务终身制。法官的审判活动独鱼法官不可随意撤伍法官的退休不受任期和年龄限制;法官不受侵犯。法官的经费由联邦财政统一预算。法官的工资待遇大大高于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官及其家庭成员和财产提供特殊保护,如向每位法官发放公务用手枪自卫。

2.法官培训

今俄联邦法院形式多样,构建专业化的司法系统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建设的过程,这需要培养大量相应领域的高水平法官并具有保障资金。培养法官候选人以及司法系统领域的专家,提高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法院适用法律和起草法案活动的理论水平等方面的问题便日显突出。法院形式的多样化和有关法院职权的改革也使得俄联邦需要增加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数量,如,根据《俄联邦宪法》第22条和第25条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由法院来核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根据《计划》必须实行仲裁法院的行政制度;为提高法官判案的公正与效率,需要为普通法院法官和仲裁法院法官配备法官助手;为实施《增加俄联邦仲裁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数量》的联邦法律,应该增加仲裁法院的编制人数,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创建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和进修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这是因为,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高低,会从质上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为提高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水平,在2001年通过的《俄联邦法官地位法》修补本中便增加了保障法官进修学习的规定,即法官有权每三年一次在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或继续教育机构进修学习,学习期间保留工资,所需费用分别由联邦或联邦主体财政预算支付。对希望获得法官职位的律师,每年应有不少于1000人要进行任职前为期3~4个月的岗前培训。为适应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俄联邦专门建立了俄联邦司法科学院,它的任务是负责提高法官、法院工作者和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职业水平,培养法官候选人、司法系统的专家、硕博士研究生,进行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研究。俄联邦还计划建立10个跨地区的司法科学院分院。在对司法工作人员需求量增大以及专业化要求增强的情况下,俄联邦法官的培训机制也较苏联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培训的方式有所改革,新建了专门的培训机构—俄联邦司法科学院。

3.法官独立性

为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规定法官的权限仅可以根据相应法官鉴定委员会的决定中止或终止。根据1993年5月13日颁行的《法官鉴定委员会条例》规定,法官鉴定委员会可以在下述情况下决定中止法官权限:相应的法官鉴定委员会已同意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或已同意拘留法官;法官从事与法官职务不相称的活动;法官被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或者被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限制其行为能力;法官被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失踪。被中止权限的法官,可以在1个月内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官鉴定委员会控告法官鉴定委员会的决定,最高法官鉴定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可以在下述情况下终止法官的权限:法官提交辞职书;尽管法官鉴定委员会已中止法官的权限或对其提出了警告,该法官仍坚持从事与法官职务不相称的活动;法官任期届满;法院对法官作的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布法官无行为能力;法官丧失俄罗斯联邦国籍;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宜告法官已死亡;法官死亡;实施了严重损害法官荣誉和尊严的行为;法官由于健康原因或其他正当原因,长期不能履行法官职责。被终止权限的法官可以在收到法官鉴定委员会决定的复印件之日起1个月内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诉该决定。俄罗斯有关资料报道,1997年至2001年,法官鉴定委员会终止了324名法官的职权:70%是由于妨碍公民权利,15%是由于旷职,15%是由于醉酒状态下工作;共同意对41名法官进行刑事起诉。结合上节所介绍的法官任职条件我们可以看到,与苏联不同的是,在当今俄联邦法官的任免机制中,法官鉴定委员会起着保障法官独立地位的独特作用。

五.检察制度

1.区(市)检察院

区(市)检察院和同级别的区域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都由其检察长领导。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

2.联邦主体检察院

各联邦主体检察院、同级别的专门检察院都由其检察长领导,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同相应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协商后任命。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对联邦主体检察长享有领导和指挥及任免权。

3.联邦总检察院

总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免。联邦总检察院下设总局、局和局级处。总检察长不仅向议会两院,而且向总统负责,每年向他们汇报工作。

4.军事检察机关

由三级机构组成,即设在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中的军事检察院;军区、集团军、舰队、战略火箭军、联邦边防局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联邦主体检察院级别的其他军事检察院;军、分舰队、兵团、卫戍部队检察院和相当于区(市)检察院级别的其他晋升检察院。俄罗斯联邦军事总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一名副总检察长兼任,他领导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机关体系。

六.警察制度

1.警察机构的设置

俄罗斯有3种警察:刑事警察、安全警察和司法警察。其中刑事警察和安全警察归内务部管理,主要任务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自由;保护财产、捍卫社会与国家利益打击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内务部管理的警察机关分为刑事案件警察局和公共安全警察局,公共安全警察局同时隶属于地方自治机关。警察局长由内务部长任命。俄罗斯司法警察归司法部管理,分成3个独立机构: (1)警卫系统,负责警卫法院、保证审判秩序及人员安全、拘传证人到庭等;(2)执行系统,负责各级法院民事及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3)国际债务执行系统,负责保证国际法庭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2.警察的职能

警察享有的权利十分广泛,凡是有利于与预防、查明、制止犯罪的强制行为都可依法采取,如:有权制止公民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检查嫌疑人的各种证件贰有权拘留违法人并进行搜查、制作笔录;有权传唤与警察局侦查的案件有关的公民;有权依法使用警力、戒具、枪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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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吴玲:《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於海梅:俄罗斯法院改革初探|sargaeva alla:《苏联与俄罗斯法律渊源变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