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奥地利
公元996年,史书中第一次提及“奥地利”。12世纪中叶在巴本贝格王族统治时期形成公国,成为独立国家。1278年开始了哈布斯堡王朝长达640年的统治。18世纪初,哈布斯堡王朝领土空前扩大。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成立了以奥为首的德意志邦联,1866年,奥在普奥战争中战败,邦联解散。1867年与匈牙利签约,成立奥匈帝国。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帝国解体,成立共和国。1938年3月被德国吞并。二战后被苏、美、英、法四国占领。1945年4月成立第二共和国。1955年5月,四个占领国同奥签订《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国家条约》,宣布尊重奥的主权和独立。10月占领军撤出,奥重获独立。10月26日,奥国民议会通过永久中立法,宣布不参加任何军事同盟,不允许在其领土上设立外国军事基地。自1965年起,10月26日被定为奥国庆日。
奥地利实行联邦制和议会民主制下的总理负责制。现行宪法1920年11月10日生效。1925年和1929年通过两项附则。1934年宪法被废除。1945年奥重建后宣布1920年宪法和两个附则继续有效。宪法规定,奥为联邦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普选产生,任期6年。总理为政府首脑,任期5年。议会由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组成。国民议会制定法律,主持新政府的就职仪式,可通过不信任表决罢免联邦政府及其成员。联邦议会代表各州的利益,有权将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提案驳回,但如国民议会坚持原案,联邦议会不得再提异议。国民议会共183席,按比例代表制产生,任期5年。
奥地利是联邦国家,由九个州组成。其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属于大陆法系,但刑事审判引入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它是欧洲大陆惟一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目前,奥地利的法院设在司法部之下,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州法院和区法院四级。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
全国有三个法院系统:宪法法院,审理涉及宪法、特别是地方与联邦政府纠纷的案件,院长格哈特•霍尔齐格尔(Gerhart Holzinger);行政法院,负责涉及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纠纷案件,院长鲁道夫•蒂内尔(Rudolf Thienel);最高法院,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院长埃卡特•拉茨(Eckart Ratz)。这三个法院分别管理不同的领域,是各自领域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但他们的级别效力等级都是相同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奥地利普通法院系统分如下等级: 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Oerlandesgerichte)个地区法院(Landesgerichte)和地方法院(Bezirksgerichte)。此外, 还设有军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若干特别法庭。
目前有134个地方法院在奥地利的普通司法系统中。地方法院是一审法院,负责审理涉诉金额小于€15,000的民事案件,以及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家庭案件和租金相关案件。刑事案件中,地方法院一审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犯罪,比如只可能判处罚金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例如过失伤害案件。
奥地利现在有18个地区法院,主要负责除地方法院审理之外的一审案件,以及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
法院是奥地利普通法院系统里面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保障了法律系统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确定性并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尽管判例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式法律渊源,在奥地利法律判例也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解释法律、理解法律有着重大的参考意义。
仲裁庭也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不属于国家机关,而是私立的法律机构。仲裁庭主要处理的案件是商事纠纷。仲裁庭的审理是依据仲裁协议产生的,且各方当事人要接受仲裁庭的裁决。仲裁的优势在于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他们有权指定仲裁员。被指定的仲裁员常常是涉及该争议事务的专家,由该仲裁员作出的仲裁决议通常都是公平公正,能得当双方当事人认可的。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决议的作出也必须是根据现行的法律且符合程序规则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对各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但是,若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违法了程序的要求,当事人可以申请普通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此外,仲裁裁决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而不能申请仲裁庭强制执行。
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奥地利司法系统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尽管他们呢都是独立的法院,但不隶属于奥地利司法部,而是一种自治组织。这两个法院都位于维也纳,且在全国范围内有管辖权。这两个法院是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的,普通法院不被这连个法院监督,但是最高法院却要监督法院的裁判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法院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以及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可以得到保障。它可以审查联邦和地方的法律、行政机构的法规规章的合宪性,如果这些机构设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违法宪法,宪法法院可能会撤销这些法令。除此之外,选举相关的案件也由宪法法规管辖。
相比于其他法院的法官,宪法法院的法官不是专业法官(professional judge)而是一种荣誉法官(honorary basis)。只有在法律某一领域取得重要成就人,如专业法官、大学教授,才可能被任命为宪法法院法官。多数的宪法法院法官都是兼职的,他们常常继续他们之前的工作。法院只有在会议期间(sessions)才会召集他们,通常一年只有四次而已。
行政法院的任务是检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只有宪法法院可以审查行政法院裁决合宪性或者撤销某一行政裁决。行政法院主要处理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上诉案件。法院会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时会作出撤销的判决。
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奥地利的审判制度有法官审理1至5年刑罚案件的独任审判制,由两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审理超过5年刑罚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制,由三名职业法官和八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审理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可能判处5年以下刑罚的政治案件的合议庭制。由于奥地利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故当陪审团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形成2∶2的意见时,犯罪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奥地利非常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法律规定,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拒绝;证人如拒绝出庭,将受到罚款等严厉处罚;出庭作证证人的工资由其雇主照常发放,交通费由法院报销;严格保护证人的安全;切实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证人保护制度得到了有效落实,在奥地利很少有人拒绝出庭或者作伪证。
法律没有规定各类案件的审限, 因此,奥地利法院的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效率不高。据统计, 案件审理期限短的240天左右, 最长的达450多天。奥地利法院一般在送达起诉状后确定4周的自动履行期, 当事人不履行的, 进入诉讼程序。特别重视庭前和解, 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 由法院出具和解书, 庭审后一般不再调解。约有85%的债务纠纷案件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奥地利司法部负责法院的行政事务, 并设有民事、刑事管理部门,每个部门又设有若干小组, 负责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 提出废除、修改或立法的建议, 但并不干预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各级法院之间互不隶属, 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但联邦法院可以管理地方法院审判以外的有关事务。
在奥地利, 只有经过艰苦的学习, 严格的培训与考试和逐级选拔, 才能成为法官。在法学高等院校通过4年学习后取得硕士学位证书, 可以从事所有与司法有关的职业, 有权凭学位证书到法院实习。经高等法院登记备案后, 在有空位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2个月的实习。一般分配到法官办公室, 相当于法院辅助人员, 对审判工作进行初步了解, 处理一些非诉案件。之后, 再参加9个月的专业培训, 考核合格, 可在法院继续实习, 如果不想担任法官还可以从事检察官或执业律师。如经过9个月的实习, 认为自己不适合法官职业, 就不必再进行培训。9个月的培训后,还要在不同的法院进行2个月的实习, 担任书记员工作。经过上述专业培训后, 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 在严格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后进入面试。经5人小组面试合格后, 再作心理测试和体检, 并进行下一阶段三年三个月的法官专业培训。实习人员在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同时, 还要草拟法律文书, 解答当事人的咨询。法官对实习人员的专业、性格、人际关系、处理无争议案件、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及语言表达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对其是否适合作法官作全面客观评价。4 年实习后, 进行10个小时考试, 通过后, 再由5人小组面试, 成绩良好时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其所在实习法院人事委员会及高级委员会同时向司法部推荐, 如有空缺,可被任命为法官。另外,准法官们还要参加社会上及高校里的专题讨论和讲座, 增强驾驭能力、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交际能力等, 还要到律师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各进行5个月实习。因此, 奥地利法官是各方面的出类拔萃者, 社会普遍尊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考文献:吕海燕:《奥地利的司法体制》|姜明川:《关于荷兰、奥地利司法司法制度的考察报告》|The Federal Ministry of Justice:The Austrian Judicial System |中国驻奥利地大使馆官网:奥地利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