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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律制度概况

一、导言

二、法律渊源

三、法院系统

四、检察制度

五、监狱制度


一、导言

意大利1861年3月建立王国,1870年攻克罗马,完成领土统一。此后,意同其他欧洲列强进行殖民扩张竞争。1922年墨索里尼上台执政,实行长达20余年的法西斯统治;1946年6月全民公投,废除君主立宪,同年7月组成共和国第一届政府。二战后,参加马歇尔计划、签署“大西洋公约”并积极参加欧洲一体化进程,系欧盟创始国之一。

意大利现在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代表国家的统一,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总理行使管理国家职责,由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现行宪法于1947年12月22日由立宪会议通过,1948年1月1日颁布。2001年10月7日,全民公决通过修改后的宪法。

议会是最高立法和监督机构,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众两院分别普选产生315名(不包括终身参议员)和630名议员,任期5年。总统有权在任期内任命5 位终身参议员。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选举总统,审议和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案,监督政府工作,讨论和批准国家预算、决算,对总统、总理、部长进行弹劾,决定战争状态和授予政府必要的政治决定权力等。两院权力相等,可各自通过决议并相互关联,这被认为是长期以来意政府更迭频繁、议会效率低下的结构性原因。

全国划分为20个行政区,103个省,8101个市镇。20个行政区包括15个普通自治行政区。最高司法委员会是最高司法权力机构, 拥有独立司法体制以及任命、分配、调遣、晋升法官等权力。由33人组成,总统任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为当然成员。其他成员由议会选举的10名委员(律师和司法教授)和全体法官选出的20名法官组成,任期4年,不得连任和兼职。宪法法院负责处理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协调并解决中央政府各部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权力划分的争议,并依据宪法处理对总统和内阁部长的指控。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9年,不得兼职,享有豁免权。宪法法院院长亚历山 德罗•克里斯科洛(Alessandro Criscuolo),最高法院院长乔治•圣克罗切(Giorgio Santacroce)。此外,还设有地方调解法官、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审计院(主管公共账目和养老金)等机构。

二、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传统上分为二大类:成文与非成文的法律渊源。和在其他地方一样,在意大利成文法律渊源是立法条款(宪法、直接适用的地域法、议会法令、授权立法和实施议会法令的行政法规)。成文法律渊源至少从理论上讲是最为重要的。

如上所述,立法(成文)渊源很多,按照等级、重要性排列,包括:宪法、地域法

(又可分成各种类型的立法文件)、国际条约、成文法(包括议会法令)、授权立法(政府判决)、各部长采纳的判决与法规、地区法、地方法(市政法规等)、或由公共机构如大学,根据立法机构授权制定的自治法规。就成文法律而言,特别要提到的是法典,也就是那些一般的、基本的立法条款组成的一套套的规则,编排成书、章节。意大利有四大法典:1942民法典(六卷本,2969条)、1940民事诉讼法典(四卷本831条)、1930刑法典(三卷本,734条)、刑事诉讼法典。还有一部是1940航海法典,主要是海商法和运输法。“法典”通常用来表示统一的法律文本,例如:“道路法典”,包括了所有的交通法规。

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这四部法典的每一部,尤其是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都还有许多立法性法规(所谓的“补充性法规”)。这些法规涉及具体的内容C例如,民法典:离婚〔1970年的离婚法规〕,家庭「1975年家庭改革法规〕,领养法、保险法、公平租金法等;民事诉讼法:破产和清算程序。除此之外,还有对引进一系列立法的法典的直接修改,即所谓的修订法典法。结果在许多情况下仅阅读法典,不是被误导,就会对特定的问题产生片面的理解。而只有通过附加或具体的法规加以补充,才能形成全面理解。

进一步要强调的是对成文法渊源的正式认同。确实,这种认同过于简单,以至不能将其他更为重要的、在实践中有很大影响的、非正式的渊源考虑进去。而这些非正式的、与实际相关的渊源就是案例法和法律原则。同时,我们要考虑对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案例的必须性在现存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的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理解的程度怎样。特别就案例法的关联而言,公认为,意大利的律师是客户的顾问,意大利的法官则在考虑了相关的立法规定和有关的法律解释,特别是司法先例或案例法后,作出裁决。然而,在这方面,意大利的法律制度反映了一种发展趋势,这种趋势在其他大陆法的国家中也可观察到。法学刊物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对司法判决的评论,也有一些特别刊物定期刊登判决的全文。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Costituzione della Repubblica italiana)是1947年12月22日由意大利国民代表大会以453票支持、62票反对通过的宪法。迄今为止已经基于1947年12月27日《意大利公报》上公布的初版修订过15次,1948年1月1日该宪法正式生效,取代了一个世纪之前创立的阿尔贝蒂诺宪章。宪法规定了法律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关系、社会伦理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共和国机构(议会、共和国总统、政府、司法机关、行政区划及宪法保障)。意大利宪法颁布之后,在1948年到2003年间,陆续通过了一些宪法性法律。在意大利宪法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可以找到这些法律五种语言(英、法、德、意、西)版本。

三、法院体系

意大利法院分为两个部分: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普通法院系统包括三级: (1)一审法院,又包括初审法院、普通法院、重罪法院、未成年人法院和监察法院。其中初审法院(包括其中的检察院)于2000年1月2日全部被普通法院合并,监察法院主要负责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包括决定减刑、假释和采取其他替代性监禁措施等; (2)上诉法院包括普通上诉法院和上诉重罪法院,是对第一审法院的刑事和民事判决进行上诉审的法院; (3)最高法院,只对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对案件进行事实审。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书面审,不进行辩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它所作的判决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特别法院有四个:行政法院、审计法院、军事法院和宪法法院。其中,宪法法院在意大利的法律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一)普通法院系统

1.一审法院

治安法官 (giudici di pace) 是名誉法官,审理轻微民事和刑事案件

法院或法庭(court or tribunali) 审理更严重一些的案件

刑事办公室(ufficio di sorveglianza) 审理涉及刑事司法的案件

少年法庭(tribunale per i minorenni)

2.二审法院

在事实或法律上对一审判决不服都可以提起二审

上诉法院 (corte d’appello)

刑事法庭 (tribunale di sorveglianza)

3.终审法院

最高法院(Corte suprema di cassazione)其办公场所位于意大利罗马的正义宫。意大利最高法院主要作为裁定地方法官判决是否合理的司法机关,同时也必须确保意大利的司法判决能够确实遵守法律规则并且统一进行解释。就某种意义上来说,意大利最高法院其判决往往会被视为国家法律或者决策的指导性标准,而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意大利各地地方法院也必须考虑到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而由于主要职责为确保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的判决能够符合法律规范,使得意大利最高法院亦会处理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军事等等法律纠纷。

除了这些主要的法院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法庭。比如巡回法庭(corti d’assise),就是由两个专业法官和六个陪审员组成。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挑选出来的短期任职的。巡回法庭主要关注一些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

(二)特殊法院系统

1.宪法法院

意大利的宪法法院与宪法几乎同时诞生,至今有50年的历史。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的保障机制,其根本任务是进行违宪审查并作出判决。除了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违宪进行审查以外,还可以对不同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包括议会与政府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冲突进行审查、加以调整。宪法法院共有15名法官,其中5名由议会任命、5名由总统任命、5名由最高司法委员会任命。任期9年。主席由全体法官无记名直接选举产生。宪法法院年处理案件1200-1300件。

四、检察制度

意大利的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和法院,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依照法院的组织体系平行设置于法院内部,并由经最高司法理事会任命的全体检察官组成。

检察机关包括两部分:一是设在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检察院,二是设在特别法院中的检察院。普通法院系统内的检察院包括三个层次:(1) 驻一审法院的共和国检察院,包括驻初审法院检察院、驻普通法院检察院和驻重罪法院检察院、驻未成年人法院检察院四种。这类检察院分布很广 (2)驻上诉法院检察院,包括驻普通上诉法院检察院和驻上诉重罪法院检察院 (3)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院。上述三个层次的检察院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它们在人事管理、案件处理和职权行使等方面都不存在等级依附关系。在特别法院中,行政法院、宪法法院不设检察院,审计法院因为涉及公共利益而设有检察院,负责提起有关会计方面的诉讼。

检察机关主要有三个内部机构: (1)书记处,由书记长负责,主要负责检察机关内部司法文书的整理,非检察官人员事务的管理,财物、收支、结算等; (2)司法警察处,下设宪兵警察分处、国家警察分处、财政警察分处; (3)检察官办公室。

意大利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是负责侦查、提起公诉、上诉和监督法律的执行。不同层次的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职权各不相同。共和国检察院的职权是:(1)接受司法警察或其他公民的报案,制作犯罪立案报告和进行犯罪登记,决定立案侦查; (2)指挥司法警察开展侦查活动; (3)向预审法官提出提起公诉或撤销案件的请求,并参加预审法官对此进行的开庭审理;(4)出庭公诉;(5)对一审判决向上诉法院上诉;(6)决定对被判刑人开始执行刑罚;(7)对涉及公民法律地位认定的民事案件享有起诉权、对有关婚姻案件享有参诉权和上诉权。

上诉法院检察院的职权是: (1)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代替共和国检察官开展侦查和提出公诉; (2)就一审法院、上诉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 (3)参与由私人一方的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同时有权对其所驻上诉法院和其管辖区内的第一审法院就婚姻案件的判决提起上诉;(4)对区级检察官的行为负有一般监督权,有权向最高法院总检察长检举检察官应受纪律处分的行为。

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院就司法活动发挥参事顾问的功能。它既无公诉权又无上诉权,也没有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其具体职权有:(1)以参事顾问的身份出席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2) 不同区级管辖区的检察官之间就某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的初步侦查权存在争议时,有权最终决定侦查权的归属; (3)监督检察官和法官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和对职业道德的遵守,有权对检察官和法官向最高司法理事会提起纪律处分的要求。因此,最高法院总检察院不是检察机关的最高机关,它被称为“保障法律被正确遵守和统一解释的最高司法机关”。

五、监狱制度

意宪法规定,刑罚的适用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禁止适用死刑。1975年通过的新的监狱法体现了这一宪法原则。根据这部法律,刑罚执行由原来的行政行为变为司法行为,被判刑人可以通过请求监察法院来保障其诉讼权利。

监狱待遇措施,是意监狱制度中极具特点的制度。依此,刑罚可由法官根据被判刑人的服刑表现进行变更、减少刑期和变更服刑方式,并最终由监察法院的刑罚执行法官在认定有必要进一步使被判刑人重返社会时,采取替代监禁措施。

替代监禁措施主要有三种: (1)半自由管制。即允许被判刑人在监狱外度过一天中的部分时间,以便参加劳动、训练和其他有助重返社会的活动; (2)交社会服务站考验。被判刑人被关押在监狱内一个月后,认为交社会服务站有助于罪犯的再教育和的确能预防重新犯罪的危险时,可以交社会服务站; (3)奖励性提前出狱。如果被处监禁刑者,确已接受教育,为了鼓励他的这种表现,使其更有效地重返社会,可以每服6个月刑罚减刑45天,对无期徒刑执行26年后可适用此类奖励性提前出狱制度。此外,1986年,意大利又补充了第四种替代措施,即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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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https://e-justice.europa.eu/content_judicial_systems_in_member_states-16-it-en.do?member=1|中国驻意大利大使馆官网:意大利国家概况|卢依奇•莫恰:《比较法视野中的意大利法律制度》|维基百科:意大利宪法法院|徐鹤喃:《意大利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