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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律制度概况

  1. 一、韩国法律制度导言

二、法律渊源

三、法院体制

四、法官教育培训制度

五、民事诉讼制度

六、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韩国法律制度导言

韩国的司法传统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333年,古朝鲜(Kojoseon)是韩国成立的第一个王朝,它颁布了“八条法”。1894年7月,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被引入韩国。然而,在日本殖民时期,韩国司法改革都被打乱了。摆脱日本殖民统治后,大韩民国宪法于1948年被颁布。此后,宪法因政治和社会变化而被多次修改。现行宪法是1987年最新修正案的结果。宪法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制度。总统和政府负责管理,国会负责立法,法院通过对法律纠纷作出决定来执行和解释法律。 在一般法律制度方面,韩国在司法现代化之初就采用了现代欧洲大陆法系。但是,随着海外国家的交流和影响力日益增强,尤其是美国的影响,韩国的法律也有部分英美法系的特点。

二、法律渊源

(一)成文法

成文法是韩国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其成文法分为四大类:一是立法机关通过的法令; 第二,总统,内阁,各部,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颁布的法令; 三是中央政府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 第四,国际协议。根据“宪法”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正式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具有与大韩民国国内法有同等效力。

1.立法(法律)

韩国议会有权提案和决定修宪,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条约的缔结和批准。议会网站有一个法律,法规,规章和提案的全文数据库。英文版宪法,一些与外国有关的法律,以及最近颁布的法律都可以在该网站查询到。政府立法部(MOLEG)负责政府的行政部门的法律事务。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对它们的有权解释都可以通过MOLEG的网站获得。它还提供宪法的英文翻译和一些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政府行政和内政部负责出版和分发“官方公报”(관보 ,“Kwanbo”)。官方公报包括所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官方通告和条约。

2. 法规和规章

韩国政府有18个部门,各部门有权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和条例。这些规章和条例在政府门户网站上都是可以查询到的,比如财政和经济部官方网站中,还可以找到关于财政、纳税、外商投资等法规的英文版本。

3. 国际条约

“韩国宪法”第6条规定:“根据”宪法“正式签订和公布的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与”大韩民国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韩国签署和批准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清单可以在外交和贸易部的网站上查阅。

(二)不成文法

韩国虽然整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其司法制度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深远影响,韩国的司法有很多英美法系的特点,案例法的适用就是一个重要特征。

根据“司法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上级法院的裁判效力高于下级法院裁判效力,上级法院可以维持、撤销或重申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依据事实或者法律,但是最高法院只能对案件的法律情况进行审查。韩国并没有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但是下级法院都趋向于依照最高法院在案件中对法律的解释来适用法律。所以最高法院的判决在韩国被视为是一种法律渊源。

三、韩国的法院体制

韩国的法院有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特别法院三种, 分别负责有关刑事、民事、行政、选举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裁决, 同时负责有关不动产登记、人口普查登记、提存等方面的事务。普通法院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目前全国共设置了 1 个大法院、5 个高等法院、60个地方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专利法院。特别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和军事法院。

(一) 普通法院

从职务管辖的划分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大法院分别负责案件的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 大法院还负责统一法令解释。

1. 大法院

大法院为韩国最高裁判机构, 由包括院长在内的 13 名大法官组成。另有 20 名裁判研究官, 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工为大法官提供裁判帮助, 主要负责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有关的研究、调查业务。每位大法官还配有 5 名助手, 负责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辅助工作。为了审判的便利, 大法院将除院长以外的 12 名大法官平均分成无专业划分的 3 个部直接审理案件,大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大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是: 对高等法院、抗诉法院或者专利法院的裁判提出的上告案件;对高等法院、抗诉法院或者专利法院的决定或者命令提出的再抗告案件。大法院设有行政处, 负责有关法院的人事、预算、会计、设施、统计、诉讼业务、登记、户籍、提存、执行官、法令调查及司法制度事务的处理。司法行政处设有一名处长, 由一名大法官兼任( 不负责具体事务) , 日常工作由次长负责。司法行政处下辖计划部、司法政策研究室、人事管理室、总务局、建设局等部门, 计划部负责法院的经费预算及编制并提交国会审议( 韩国法院的经费由国会统一拨付给大法院) , 并对各级法院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拨付; 人事管理室负责全国法院的人事安排, 并对法官进行考核; 司法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地方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存有疑问的各种问题的研究和解答; 总务局负责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 类似最高法院办公厅) ; 建设局负责全国法院的法院建设, 全国法院的建设由地方法院提出要求, 经大法院审核, 交由建设局具体负责建设。

2. 高等法院

韩国共分九个道, 即九个省, 另有首尔特别市及5 个直辖市。但只在首尔、釜山、大邱、光州和大田设有5 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院长为高等法院的负责人, 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 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高等法院内设有部, 各部由一名部长法官和若干法官组成, 部长法官为该部的审判长。高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人合议制。高等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 1) 不服地方法院独任法官判决的标的额为五千韩元以上一亿韩元以下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 2) 不服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抗告案件。首尔高等法院为了有效办理审判业务, 分专业设立43 个部。

3.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内部设有民事、刑事等专门的部。审判组织分合议部和独任审判两种。一些地方法院还设有分院, 分院履行与地方法院一样的职能。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合议部的管辖范围是:( 1)合议部决定在合议部审理的案件;( 2) 诉讼标的一亿韩元以上的案件;( 3) 非财产权诉讼, 或者虽属于财产权诉讼但难以计算诉讼标的的案件;( 4) 对合议部审理的案件提出反诉或与第三人案件有牵连的案件;( 5) 死刑、无期以及短期一年以上的徒刑或监禁案件;( 6) 对地方法院法官申请回避的案件;( 7) 其他法律规定由地方分院合议部处理的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在地方法院下面另外还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 不作为一个审级。每个市、郡法院只有一名法官, 负责审理适用《小额审判法》的民事案件( 二千万韩元以下) 及和解、督促、调解的案件, 根据户籍法确认协议离婚的案件, 诉讼标的在20 万韩元以下的处以拘留、罚款的案件等。为了处理市郡法院辖区内的大量案件, 法院聘有多名调解员, 从辖区内的教师、公务员、医生等专业人员中选任, 调解员分成4 组, 每组一天可以处理6至8 件, 只有在双方分歧过大时, 才交由法官进行审理。

( 二) 专门法院

1.家庭法院

家庭法院是设在首尔的一种专门法院, 家庭法院下面也设有分院及相应的市郡法院。在其他地区, 通常由地方法院的家事部审理一审家事案件。

2.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也设在首尔, 与地方法院级别相同。主要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由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

3.专利法院

专利法院设在大田, 与高等法院级别相同。专利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 但是专利案件非经设置于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利局内的专利审判院的审理程序, 不得直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 三) 特别法院

宪法法院的设立是韩国在法院体制引以自豪的事情。宪法法院对法律的违宪与否等问题进行审判。审理范围概括: 1. 关于法院提出的法律违宪与否的审判; 2.有关弹劾的审判; 3.政党解散的审判; 4.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对权限争议的审判; 5. 有关宪法诉请的审判。宪法法院与大法院级别相同, 由9 名法官组成。宪法法院院长统一管理法院的事务, 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宪法法院有10 名裁判研究官、3 名研究员, 还设有行政处负责处理行政事务。值得一提的是, 提起违宪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也可以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违宪的法官。宪法法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宪法法院审理了很多著名案件如总统弹劾案以及“同姓不婚”案。

四、法官教育培训制度

韩国法官分为四种: 大法院院长、大法官、法官以及县市法官。以前, 韩国将法官职别分为7个等级, 根据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 高等法院院长以下的法官原则上取消了职级制。在韩国, 成为法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培养程序, 法官经验的积累是成为上级法院法官、审判长、以及大法官的重要前提。

(一)司法研修制度

韩国司法研究与培训学院是专门的法官教育培训机构。为了加强对那些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准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培训,韩国大法院于1971 年建立了韩国司法研究与培训学院(英文全称:JudicialResearch & Training Institute,也被翻译为“司法研修学院”,简称“JRTI”),可以说是韩国所有法官、检察官的摇篮。自成立至2015 年初,JRTI 共培育了18000 以上的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研修院从1978年开始培训在职法官。韩国司法研究与培训学院由院长一名、副院长一名、教授及其他勤务人员若干名组成。担任该院的教授,非常受人尊敬。教授具有明显司法职业印记、主攻司法实务应用、注重教学效果,他们全都来源于法院、检察院的现任法官、检察官,均具有从业12 年以上的司法经历。

(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国家司法考试改革带来法官养成机制和相应的司法研修制度的转型。经过长期争论论证,2007 年韩国政府作出规定,引入新的法学专门大学院(Law School)制度,并用律师资格考试逐渐取代司法资格考试。改革后,取消法律本科教育,在全国25 所大学(其中12 个位于首尔)设立法学专门大学院,每年招收2000 余名学生。经过3 年的法律教育获得一定学分后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证书后可以担任律师、检察官、审判研究员等,但不能直接被任命为法官,只有这些律师资格获得者在司法界工作达到一定的年限,才有可能被遴选为法官。目前该工作年限采取了一种渐进式的过度:2017 年前需要3 年,2018-2021 年需要5年,2022-2025 年需要7 年,2025 年之后则需要10 年。由于法官获得资格途径的变化,带来初任法官培训期限和方式的变化。因此,由于大学法学教育重大改革,韩国法官的司法研修制度也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即由过去以司法进修生培养为中心逐渐转变为在职法官研修、培训为中心。

(三)法官网络培训

法官培训是韩国法官养成制度中的关键一环,如何设计培养方式涉及到法官培训整体格局的构建。韩国法官培训的网络平台建设属于司法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平台是在内网范畴,由大法院电算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在韩国,法官网络培训是地面培训的补充和辅助。原则上,韩国法官都要到司法研究与培训学院进行地面学习,网络培训网提供的仅仅是选修课程,对地面培训起到辅助作用,因此无需强制线上学习。韩国法官网络培训主要分为线下培训课程和网络专用培训课程两种类型。线下培训是指对地面培训的授课进行录像,然后上传到网络中心;网络专用培训是指司法研究与培训学院委托视频课件制作公司在其专门工作室内录制课件,经审核合格后,上传至网络中心。韩国曾经进行过现场网络直播授课的试验,但是培训效果不是特别理想,目前没有进行直播方式的网络培训。

(四)初任法官培训

如前所述,韩国建立了法学专门大学院和进行了司法考试制度的重大改革。初任法官研修的目标也从过去的职业教育逐步向素质教育过度,因为来自于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员越来越少,而来自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有相当的司法实务界的律师越来越多,相对于法官职务能力,社会对法官使命意识及道德水准要求明显增强。目前,韩国司法研修院的初任法官培训有两大类:来源于司法研修生的初任法官培训(这个正在逐步减少);来源于律师的初任法官培训。取得律师资格之后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官,而是先做律师或者法院审判研究员等,一定年限后才能申请成为初任法官,当其被任命为初任法官后、被安排到法院工作之前需要在司法研修院接受初任法官研修,研修时间大概2个月左右。

韩国的初任法官课程非常具有特色,其课程体系丰富、教学方法强调案例教学、师资队伍有借鉴意义。初任法官的课程体系,分为案例教学课程、非事例课程(讲授课程)两大类。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提供实践案例,提高法官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能力。通过案例导出争议点,对案例中的各种利害关系进行研究。案例教学主要通过讨论、模拟法庭、模拟陪审等方式进行,也包括召开判决书研讨会、书写判决书的实习科目等。非事例课程(讲授课程)主要是关于审判实务的各种知识、理论内容传授为目的的科目。非事例课程包括:职务论、生活论、法官论、审判论、伦理论、对外论、宪法论、人文学等八大类。

五、民事诉讼制度

历史上韩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移植西方并受日本的影响形成的, 在整体上体现了大陆法系的特点。但1945 年至1948 年美国托管时期, 美国法律实践不可避免地对韩国的政治与法律体系乃至司法理念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 韩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呈多元化特征。

(一)审级制度

韩国采三审终审制。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 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进行初判; 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 抗诉、抗告审法院) , 在一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上级法院———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通过行使中级上诉裁判权, 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决定、命令的上诉案; 大法院为三审法院, 在二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最高法院大法院。专利法院审查专利局所作出的决定,大法院是裁决专利纠纷的最高法庭。

基于韩国不同于中国两审终审的三审终审制,其在有关审级制度的用语使用上也有所不同。韩国的裁判包括判决、决定和命令三种, 其中判决是就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 决定和命令是就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判。上诉是指对非终审法院作出的任何裁判所提出的不服。其中, 不服第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诉称做抗诉; 不服抗诉审判决( 第二审判决) 而向大法院提起的上诉称作上告。因此, 当事人原则上可以对一个判决提出两次不服, 即抗诉和上告。在民事裁判中, 对决定和命令提出第一次不服的, 称作抗告; 向大法院提起再次不服的, 称作再抗告。因此, 韩国的上诉包括抗诉、上告以及抗告、再抗告。抗诉审是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进行审理, 其口头辩论被视为第一审的延续; 上告审主要为法律审, 以抗诉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础, 就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其目的在于促进法律解释与适用的统一。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提高审判效率, 韩国在三审终审制度基础上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 韩国法律规定, 对地方分院的独任审判判决提起的控诉案件及对决定、命令提起的抗告案件由地方法院总院的合议部作为第二审来审理(即在一级法院中存在两个审级) , 对该审理的判决提起的上告案件可以不经高等法院审判而直接由大法院进行审理。而作为地方法院派出机构的分院, 只具有一般的一审裁判权, 而不能审理上诉审案件。韩国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有飞跃上告制度, 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 仅就法律问题有争议并希望迅速得以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 就一审判决不经抗诉而直接向大法院提起上告。飞跃上告的条件是当事人必须有提起飞跃上告的书面合意。

(二)审理方式

大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小部合议制和全员合议部的方式。大法院除院长以外的12 名大法官平均分成3 个部, 上告到大法院的案件首先由小部以合议制的方式审理。如果一个部的法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 就提交由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参加的全员合议部审理。高等法院实行三人合议制。地方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原则上是独任审判, 超过一亿韩币等的案件实行三人合议制审理, 地方法院总院合议部审理的二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大法院审理案件一般都是书面审理, 其他法院则需要经过开庭辩论的程序。上诉到大法院的案件多是对适用法律有异议, 但如果当事人对事实问题一起上诉, 法院也会一并审理。

(三)民事诉讼程序的种类

通常包括诉讼程序和特别诉讼程序。通常诉讼程序是处理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包括裁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以及证据保全、诉讼费用确定程序等辅助程序。特别程序是处理特别民事案件的程序, 包括家事诉讼程序、小额案件审判程序、督促程序和破产程序。其中小额案件是指诉讼标的低于2000 万韩元的案件, 根据《小额案件审判程序法》, 此类案件有口述起诉和任意出席程序, 并且可以在公休日或夜间开庭审理。

(四)判例制度

韩国的司法案例( 宪法判例除外) 虽不具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意义, 但是大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其他法院具有约束力, 不过当事人对其他法院依照大法院判例作出的判决依然可以上诉, 案件到大法院后, 大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改变原来的判例, 但应由大法院全员合议部作出裁判。

六、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陪审制度

韩国自 1993年开始不断进行司法改革,但2002 年之前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将国民参与司法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 , 直到 2003 年这一现象才得以改观。2005年 1月 18日 , 为了实现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司法改革方案 , 韩国成立了司法改革推进委员会。其中在推进国民参与司法方面制定了《关于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 》, 该法于 2007年 6月 1日由国会通过 , 2008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 , 这标志着韩国在刑事诉讼中正式实行了陪审制。韩国国民参与裁判的规定更多借鉴了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但是与典型的英美陪审团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带有参审制的某些特点。

韩国陪审员参与的案件限于重罪案件,《关于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 第 5条明确规定了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比如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刑法规定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受贿罪、渎职罪、特殊强奸罪等案件也适用陪审。不过对于是否适用陪审只能由被告人选择。被告人决定适用陪审制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 7日内向法院提交陪审请求书, 被告没有作出任何表示的,法院应当询问被告是否申请陪审。在特别情形下法院可以作出“排除决定”而不实行陪审,但作出排除决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①陪审员或者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性致使陪审员难以出席庭审履行陪审之职务的;②共犯关系中部分被告人不愿意使用陪审而致使难以进行陪审的;③其他致使无法实行陪审的情形。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需有 9名陪审员, 其他案件需 7名陪审员,但被告人或律师承认了公诉事实的案件可以有 5名陪审员。为了防止陪审员缺席,法律规定每个陪审案件必须配置 5人以内的预备陪审员。

韩国对陪审员资格要求极为简单, 原则上, 年满20岁的韩国公民均有资格被选为陪审员。但以下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①不能担任国家公务员者;②符合法官回避事由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③从事总统、国会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士等职务者。此外,年满70周岁者, 依法被逮捕或拘留者, 因重病、伤害或残疾而无法出庭者可以免除履行陪审之职务。陪审员的选任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法院每年首先从所辖区域的居民中随机抽选一定数量的居民制作陪审员预选名单, 当某一案件需要陪审时,法院从预选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候选陪审员,然后向这些候选陪审员发出选任陪审员通知, 令其在规定日期到法院参加抽选,没有特别理由,公民不得拒绝出席抽选期日。选任期日不得对外公开,检察官和律师必须出席选任程序, 被告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出席选任程序。

负责选任工作的法官应当询问候选陪审员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事由, 询问一般采用质问票的方式 , 预备陪审员对于询问内容必须如实回答,否则给予罚款处罚。当法官认为预备陪审员具有欠格事由而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可以作出不选任决定 , 对于该决定 , 预备陪审员可以提出即时抗告。检察官或律师询问预备陪审员后 , 可以在无需表明任何理由情形下,拒绝某人担任陪审员。在经过上述询问和排除程序后 , 法院将从符合陪审条件的人员中选任案件的正式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选任方式依然是采取随机抽签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员具有询问权和笔记权。辩论终结后 , 审判长于法庭之上对陪审员就公诉事实要旨、法条适用、被告人和律师的主张要旨、证据能力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之后,在无法官在场之情形下, 仅由全部陪审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评议,如果陪审员一致认为有罪,则在此基础上进行量刑的评议。不过,如果有过半数陪审员同意,在评议是否有罪时, 也可以听取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意见。

如果陪审员对是否有罪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在听取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意见后,以陪审员多数意见决定是否有罪。如果被告人被评议为有罪,陪审员和法官将对量刑问题进行评议,陪审员可以就量刑问题表明意见。不过,陪审员的有罪、 无罪及量刑的意见对法院没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在法官宣告判决时,可以作出与陪审员意见相左的判决,但无论如何 , 审判长宣告判决时,必须向被告人告知陪审员的评议意见。

为使陪审员在无后顾之忧情形下履行陪审职责,《关于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 任何人不得对从事陪审之职务的公民给予解雇或其他不利待遇;禁止任何人以获知陪审员或预备陪审员取得的职业上秘密为目的接触陪审员或预备陪审员,但出于学术研究的目的不在此限。案件审理过程中, 除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陪审员和预备陪审员个人信息;对于曾经从事过陪审员或预备陪审员之职务者,除非本人同意,否则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在陪审员的人身有可能受到被告人等侵害时,审判长必须采取保护、隔离、住宿等一切有效的保护措施。

为了规范陪审员或预备陪审员的职务行为, 还规定了若干罚则。比如陪审员不得泄露履行职务中获知的秘密,有此情形者, 给予 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最高 300万韩元的刑事处罚。此外, 陪审员或预备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法院指定的期日或者不进行宣誓的,可以给予最高200万韩元的罚款。韩国在亚洲创建了一种新的陪审模式 , 希望通过这一制度实现国民参与司法、刑事判决充分反映普通民众情感的理想。目前, 这一制度尚处于试验阶段,经过数年之后,将会对其不合理的地方进一步加以完善。并且,未来的陪审制度将会更加接近英美的陪审制,陪审员的评议结果将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数据表明, 目前韩国国民对于陪审制度尚不十分了解, 需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此外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选择陪审的非常少, 原因在于担心实行陪审反而加重量刑。据此可以看出, 陪审制度欲发挥作用尚需要韩国付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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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陈宜芳:《韩国的司法制度》|黄鹰;李万守《韩国司法制度》|金柄权《韩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上)》《韩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下)》|陶建国《浅论韩国陪审制度》|中韩法官网络培训考察团《中韩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比较研究》|崔松林《中韩法官遴选制度比较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