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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是一个议会民主政体。它的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议会在宪法框架内通过的法规。欧共体的法规在爱尔兰具有法律效力。爱尔兰宪法明确了政府的形式,规定了总统、国民议会参众两院和政府的权力与职能。它还规定了法院的结构和权力,概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将权利定义分为5个大类:个人权利、家庭、教育、私有财产和宗教。
总统是国家元首。如果总统职务候选人不止一个,就由人民通过直接投标选举总统。总统任期7年,可以连任一期。现任总统迈克尔•丹尼尔•希金斯,2011年11月就职。行政权力由政府的权力机构行使,政府权力机构对众议院负责。政府首脑是总理,Tanaiste则是副总理。爱尔兰设两个议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院有166名议员。众议员的选举采用比例代表普选制,至少每5年选举一次。众议院的主要政党是共和党(Fianna Fail),统一党(Fine Gael),工党、进步民主党、绿党、新芬党和社会主义党。参议院有60名议员组成,其中11名由首相提名,其余49名从大量职业小组委员会中或者由大学毕业生选出。参议院可以提议或修改立法,但众议院有权否决参议院的任何修改或提议立法。
爱尔兰法律以经修订的普通法和1937年的宪法为依据。根据宪法,司法公正由依法成立的法院实施。总统根据政府的建议任命法官,法官通常由高级开业律师担任。简易审判罪行和轻微的民事案件由地区法院在地区法官的主持下处理。比较严重的案件由巡回法院审理,具体由一名法官和由12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一起主持审理。大部分重罪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由一名法院主持;但审理刑事案件时,要组成一个陪审团,即通常所说的中央刑事法庭。最后上诉法院是最高法院,它也是宪法解释的最终裁判员。总体来讲,爱尔兰法院系统包含下列法院: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高级法院(High Court)、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小额上诉程序(Small Claims Procedure)、欧盟法院 (EU forms)和其他模式(Other forms)。
地区法院只对特定地区的案件有管辖权,是依照该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划确定管辖权的,它无权管辖在其区划外的任何案件。就民事案件而言,地区法院只能审理诉讼请求中不超过€15,000(小额诉讼案件不能超过€2,000)的案件。对于涉及家庭法的部分,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包括维持婚姻关系案件、监护、儿童案件或者家庭暴力案件。就刑事案件而言,地区法院审理不需要陪审团的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地区法院还有权对绝大多数案件准许保释和处理刑事案件中管辖权异议问题。
巡回法院也是对特定地区可以管辖的案件,它可以处理所有关于其应对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巡回法院还有权审理涉诉金额超过地区法院审理标准但是不到€75,000(涉及人身伤害赔偿不能超过€60,000)的案件。在家庭案件中,上诉法院可以处理离婚案件、由中央刑事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管辖之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巡回法院的刑事法庭还可以审理有陪审团的刑事案件。
高级法院对所有的民事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对于民事案件,损害赔偿的金额没有上线。当审理刑事案件时候,高级法院被称为中央刑事法院,就刑事管辖权而言,高级法院有权审理绝大多数包括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强奸、强制猥亵、叛国罪、种族灭绝及海盗罪等在内的严重的刑事案件。除此之外,高级法院还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审查中,它可以审查任何一部法律知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这是根据宪法第34、50条所享有的权力。
特殊刑事法院是1939年依据违反国家行为法令(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State Act)设立的。该法院只处理两类案件:有预谋的犯罪案件和检察官认为由普通法院审理也许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案件。特殊刑事法院的审判庭由三名法官组成,不设陪审团。三名法官中包含一位高级法院法官、一位巡回法院法官和一位地区法院法官。该法院既可以根据普通法、也可以依照宪法来判案,唯一的不同是不设陪审团。
上诉法院没有一审管辖权,它只能受理上诉案件,每个法庭也是有三名法官组成的。对于宪法和民事上诉案件,它受理由高级法院一审的案件。对于刑事案件,上诉法院受理巡回法院、中央刑事法院和特别刑事法院的一审案件,并且有权重审。军事法庭的一审案件上诉案也由上诉法院受理。对于一审的定罪不服,或者认为裁判过轻或者过重都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
爱尔兰最高法院位于都柏林法院合署,是爱尔兰司法系统里面的最高法院,负责受理爱尔兰共和国境内所有民事案件终审(刑事案件由最高法院同高等法院分别派出法官组成「刑事上诉法庭」终审),同时有权解释爱尔兰共和国宪法,并且有权宣布议会通过的法令违宪,或者向任何个人或机构办法违宪禁制令。
虽然爱尔兰是欧盟的一部分,但系爱尔兰最高法院的裁决依然是无可上诉。对爱尔兰最高法院的裁决不服的人,可以向欧洲司法法院或者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但系欧洲法院的裁决对爱尔兰无强制力。
爱尔兰法律中的《法院及法院人员法案1995》和《法院服务法案》是法官任职的主要依据。《爱尔兰法院法》第35.1条规定:“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其他法院的法官必须根据本法第34条由总统任命。”但该法第13.9条将法官的任命权委任赋予了政府建议权,因此法官任命的实际权力在政府手中。爱尔兰法官的退休年龄是70岁或72岁(最高法院);法官离职的另一原因是因行为不当被弹劾,由议会解除职务。爱尔兰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资格,《法院与法院人员法案1961》第29(2)规定,执业的出庭律师和初级律师至少具有10年工作经验者才有资格成为地方法院的法官。第17(2)规定,执业不少于10年的出庭律师有资格担任巡回法院的法官。第28条规定,在巡回法院工作4年的法官有资格担任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欧共体法院的法官,及隶属于欧共体法院的初审法院的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同样视为本条中的出庭律师,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很多年来,初级律师都呼吁扩大法官的申请资格,《法院与法院人员法案1995》修正了第16(2),准许执业10年的初级律师担任巡回法院的法官。随后,法律也扩大了出庭律师的任职资格,规定执业达12年的出庭律师有资格担任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
20世纪90年代之前,很多爱尔兰的法官并不具有大学的法学学位,而是接受爱尔兰法律社团或国王学院的培训后取得执业资格。正如雷蒙德在《爱尔兰法律体系》一书中所言:“在过去的30年中,爱尔兰法官所作出的很多重要决定都是由不具有法学学位的法官作出的。”为了强化法官的职业素质,爱尔兰颁布了《法院与法院人员法案1995》,详细规定了各级法院法官的组成、法官的申请、任命以及法院的工作准则,这标志着爱尔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规范化。《法院与法院人员法案1995》第19条规定:法官职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法官任命建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被任命为法官后,必须接受培训课程或者教育。随后,爱尔兰成立了法官任命建议理事会、法律教育与培训委员会以及法官研习所,负责法官的任免、教育与培训工作。
法官培训的目标是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确保法律公平适用。在普通法国家,遵循判例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原则,经验与常识成为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重要保证。虽然在爱尔兰,具备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可以申请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的法官资格,具备12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可以申请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资格,但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法律继续教育也成为爱尔兰法官培训的重要理念。
初任法官培训根据《法院与法院人员法案1995》第19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法官任命建议委员会申请法官资格,个人被任命为法官后,必须接受法律培训或教育。随后,爱尔兰法官研习所成立,是负责法官培训与学习的官方机构。在此之前,爱尔兰在1993年成立法律教育与咨询委员会,负责由大学、第三方研究所提供法律教育活动。这一法律教育与咨询委员会的主任是罗楠•基恩法官,他后来任爱尔兰最高法院法官,并在2000年成为爱尔兰首席大法官。爱尔兰初任法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审判技巧及职业精神。
审判技巧培训 初任法官在律师职业中关注的是对抗式的法庭技巧,短时间内很难适应中立裁决者的角色。在《法院与法院人员法案1995》颁布之前,律师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院的法官时,会从事一段时间的书记员工作,以熟悉法庭工作。法官研习所成立后,开始组织正式的初任法官培训工作。初任法官培训主要讲授法官行为规则、各级法院组织的相关法规,并邀请资深法官讲授审判经验与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初任法官培训的审判技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如何指导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以及刑事案件中如何量刑—量刑时法官必须衡量被告人的精神状况、社会关系、心理健康等问题,这是他在律师生涯中从未考虑过的。初任法官还需要熟练掌握审判程序、主持审判顺利进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发现法律事实。此外,初任法官还需学习如下技巧:审判之前制定法庭审判规则、审判庭会议,并对可能出现的藐视法庭、威胁法庭的行为予以训诫。
职业精神培训 如果说审判技巧是对法官能力的培训,则职业精神是对法官品质的塑造。初任法官要对自己将来的个人发展有清楚的认识,即使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失望、不满时仍然要坚持司法公正,才能建立起公众对法官的信任和对司法的信心。初任法官的职业精神培训目标是引导初任法官成为成熟的司法官。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让法官认识到法庭面临的不同的法律、经济、司法、政治问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如何面对超负荷的、复杂的工作压力,从而更清楚地认识自我,更深刻地理解法官工作的使命与任务。(2)倾听与情商:倾听当事人的主张是法官的基本素质,法官还要有能力洞察案情,感同身受地理解当事人的处境,准确地对案件作出裁决。(3)退休法官的智慧。很多退休法官离任后会被邀请来培训新法官,分享他们的经验和智慧。退休法官讲授的不仅是案件的管理、法律技巧,而且包括法官在家庭中的角色,以及在法官职业生涯中如何看待民意与社会诉求。
法官继续教育 法官培训不仅是适应法律不断革新的要求,也是法律工作职业化的需要。爱尔兰没有定期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但是法官常通过各种途径自学法律知识。法官研习所每年举办全国法官大会,讨论法官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官工作的新挑战,以及欧盟法官职业发展的动向。法官研习所定期出版《法官研习所期刊》,每期设有法学论文、法律书评和最新法律改革等栏目,供法官学习交流,并鼓励法官投稿。同时,爱尔兰很多法官利用休假期间自主学习来提高职业技能。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不论自己在成为法官之前多么能干,法官工作中总会碰到自己没有接触过的问题。部分民事案件的法官开始自学ADR以及调解案件的能力,刑事案件的法官则对证据学更加感兴趣。爱尔兰很多大学的法学院都设有暑期课程,法官们很乐意和大学教授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法律修改的动向;爱尔兰法律社团和国王学院也举办法律培训,法官们有时会被邀请到这两个机构参加学术讨论或者案例交流。事实上,爱尔兰大学的法学院中,法律诊所课程、案例分析研讨非常频繁,法官们经常被邀请到母校参加学术交流,并讲授自己审判过的重大案件。在互动讨论中,法官、学者、学生们会就当前的热点问题各抒己见,相互借鉴。
欧盟法培训 爱尔兰法官培训的新动向在具有司法独立悠久传统的欧洲大陆,法官培训最初受到一定的抵制。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与科技的发展,法官需要学习计算机系统操作、了解电子证据的基本原理;在欧盟一体化的进程中,欧盟法成为各国法官培训的内容与热点。目前,爱尔兰正准备成立司法理事会,专门负责法官培训活动,并开展一系列欧盟法培训。
爱尔兰法官培训机构改革:成立司法理事会
2011年,欧盟法学会和欧盟法官培训部门调查了各成员国法官培训的情况,并建议各成员国成立独立的机构负责欧盟法培训。鉴于欧盟法培训的迫切需求,以及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化的需要,爱尔兰首席大法官苏珊•德纳姆多次建议成立爱尔兰司法理事会,以强化法官的任命、教育和培训工作。目前,爱尔兰法官研习所正在筹备法官培训制度化的方案,旨在对法官进行欧盟法培训。
欧盟法培训的内容及形式
欧盟法及欧盟法院的判决对欧盟各成员国都有影响,所以法官必须对欧盟法有基本的了解才能正确处理手头的案件。爱尔兰法官研习所考虑欧盟法培训课程,主要是借鉴荷兰的法官培训经验,在如下方面进行欧盟法培训:(1)开设课程讲授欧盟法。这一课程主要是请法学专家讲授欧盟法的概况、欧盟法的最新动向、欧盟法中刑法、社会安全、权利救济等主要问题。(2)实践培训。这一培训要求更新法官培训的设备,并鼓励法官运用互联网熟悉欧盟法。(3)邀请其他成员国法官讲授本国欧盟法培训的经验。借鉴其他成员国法官培训的经验是爱尔兰法官培训的探索方向,域外法官不仅传授欧盟法的知识,而且收集法官最想了解的关于欧盟法的问题,答疑解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考文献:李婕:《爱尔兰法官的选任和培训制度》|中国驻爱尔兰大使馆官网:爱尔兰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