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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法律制度概况

一、导言

二、二元制的法律体系

三、部门法

四、法院和法官


一、导言

文莱全称文莱达鲁萨兰国(Negara Brunei Darussalam),马来语为国语,通用英语,华人使用华语较广泛。伊斯兰教为国教,其他还有佛教、基督教等。首都斯里巴加湾市(Bandar Seri Begawan),全国划分为4个区。文莱古称浡泥,14世纪中叶伊斯兰教传入,建立苏丹国。16世纪初国力处于最强盛时期。16世纪中期起,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相继入侵。1888年沦为英国保护国。1941年被日本占领。1946年英国恢复对文莱控制。1971年与英国签约,获得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的自治。1984年1月1日完全独立。文莱自1984年1月1日独立之日起即正式宣布“马来伊斯兰君主制”(MIB)为国家纲领。其内涵为:国家维护马来语言、文化和风俗主体地位,在全国推行伊斯兰法律和价值观,王室地位至高无上。该纲领将伊斯兰教确认为文莱国教,反对政教分离。

二、二元制的法律体系

文莱国内并存两套法律体系,文莱国内并存世俗法律和伊斯兰法律两套法律体系非常重要。该两套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平行适用。伊斯兰法律仅对穆斯林人适用,并不适用于非穆斯林人。在文莱,伊斯兰法律管辖范围非常有限,主要是穆斯林人的婚姻、穆斯林死者财产的继承和穆斯林人收养案件。

文莱世俗司法体系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一般刑事案件在推事庭或中级法院审理,较严重的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最终可上诉至英国枢密院。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组成,现任首席大法官基弗拉维,是文莱首位本土培养的大法官。此外设伊斯兰法庭,处理违反伊斯兰教义的案件。文莱自2014年5月起开始实施伊斯兰刑法,至2016年仍处于处理普通案件的第一阶段。总检察署审查通过伊斯兰刑事诉讼法一年后进入第二阶段。现任总检察长哈雅提,系文首位女检察长。

三、部门法

1.宪法

1959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1971年和1984年曾二度修宪。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全部国家权力。国家设有五个委员会,即宗教委员会(Religious Council)、枢密委员会(Privy Council)、行政委员会(Executive Council)、立法委员会(Legislative Council)及王位继承委员会(Council of Succession),协助苏丹理政。2004年第三次修宪,内容涉及政体、司法、宗教、民俗等多个方面,共13项内容,包括赋予苏丹无须经立法会同意而自行颁布紧急法令等法令的权利;制定选举法令,让人民参选从政;伊斯兰教为国教,但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以马来语作为官方语言,英语可作为法庭办案语言等。

2.投资法

文莱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为工业与初级资源部和经济发展理事会。为保护民族资本,法律规定,外资与本地公司或商人合资的企业,文方须占51%以上股份。不涉及国家食品安全且产品全部出口的工业,外国人可占100%所有权。

在文莱,包括武器、毒品以及与伊斯兰教义相悖的行业都是被禁止的;林业不对外资开放;政府鼓励外资参与包括化工、制药、制铝、建筑材料及金融业等行业的建设和发展。

1999年文莱政府放宽外国投资者在渔业领域的投资,基本政策是:合资经营,文方股权不少于30%;只能在文莱渔业局批准权限和海域范围内捕鱼;准予使用挂文莱国旗的渔船捕捞的鱼必须在文莱上岸;养殖活动只限于文莱渔业局所限制的品种。中国企业已于2009年底在文莱开展深海网箱养殖项目。

3.贸易法

文莱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要由文莱工业与初级资源部负责,财政部、经济发展理事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文莱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消费法以及一系列涉及食品安全和清真要求的法规。2001年和2006年分别颁布证券法和银行法。

文莱实行自由贸易政策,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开放经营。出于环境、健康、安全和宗教方面的考虑,文莱海关对少数商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植物、农作物和牲畜须由农业局签发进口许可证(植物不能带土),军火由皇家警察局发证,印刷品由皇家警察局、宗教部和内务部发证, 由森林局发证,大米、食糖、盐由信息技术和国家仓库发证。除以上有关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外,机动车、农产品、药品以及与药品有关的产品进口还须提供有关的原产地证书和检验证明。

除了对石油天然气出口控制外,对动物、植物、木材、大米、食糖、食盐、文物、军火等少数物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他商品出口管制很少。

3.公司法

文莱有两套相互独立的公司法,对国内企业适用公司法,对外国企业适用2000年国际商业企业令。

国际投资企业的协议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合法约定,必须予以高度的尊重。如果股东之间有协议,也应该充分尊重该协议。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之间会签订协议。简而言之,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股东协议,其名称未登记在文莱国际金融中心的公司登记记录中,则该当事人很难能证明自己是具有受益权的股东。在根据国际商业企业令组建公司前,法律会要求信用公司对其提议的董事和拟成立公司的受益权人启动勤勉素质考察的程序,并记录在案。

4.税法

文莱无个人所得税,也无出口税、销售税、工资税和生产税。文莱的税种很少。在外国投资者创业和发展的阶段,文莱提供比其他国家更为优惠的条件。

企业需要对以下收入纳税,包括各项经济活动中获取的利润;从未在文莱纳税的公司中获得的分红;利息和补贴;版税、奖金和其他财产收入。其他需纳税种还包括印花税、石油税、代扣所得税、房地产遗产税和进口税。

文莱无资本收益税,但如果征税人员确定其中收入来自普通贸易,则按正常收入征税。独资和合伙商行无需缴纳所得税。非本地注册公司只需对其在文莱获得的收入纳税。有限公司所得税征税率自2007年连年小幅下调,2011年已降至21%。

5.知识产权法

文莱一直努力保护制造商的知识产权。文莱2000年紧急版权法参照英国1988年的版权法颁布,并于2000年5月生效。该部法律关于执行的条款打击盗版,提供民事和刑事救济手段,并规定可以没收和销毁被用于侵权的设备和材料。2000年12月30日,文莱颁布并实施商标法。文莱还对已生效的商标法进行修订,以与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相接轨。文莱的商标法已与英国1994年商标法非常接近。文莱大力保护商标权利,并对商标权人针对商标侵权的指控做出积极的回应。

2008年3月19日,文莱总检察长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证实文莱警方和政府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人做出的侵权指控反应积极,并对所有的侵权指控采取了行动。文莱还鼓励知识产权人和被许可权人采取边境执法措施,以阻止侵权物品的进口,具体程序是向海关方面发送书面通知。

6.劳动法

在文莱,劳工收到法律的保护。雇主支付雇员薪金的时间不得超过当月10日,如延期支付被检举,雇主会受到不高于1500文元的罚款;如无法支付薪金给雇员,雇主将面临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如雇主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外来劳工,会受到10000文元或者入狱6个月至3年不等的惩罚。

外国人到文莱就业需要得到两年有效的工作准证。欲获得该准证需向劳工局申请。经劳工局推荐,移民局办法许可证。劳工局要求申请者提供金额为文莱至劳工来源国单程机票款的押金或银行担保。工作准证在签发后6个月内不得更改。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注册批准前,申请将不会被接受。

文莱劳工局已经采取适当的措施,分阶段推行“文莱化”政策,鼓励本地的私人机构有限聘请本地人,以便减少本国人失业。一些领域,如秘书、会计、服务员、收银员、保安人员、仓库管理人、营业代表等,将不再授予外籍劳务配额,只限本地人担任。银行业外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一半。医生、律师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须取得当地就业执照。

7.土地法

在文莱具有百年历史的土地法也许是惟一对投资环境具有负面影响的一部法律,该法律颁布于1909年,内容包含34个部分。世界银行集团2008年度关于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将文莱列为178个国家之末,该报告对文莱的百年土地法和财产登记制度进行了调查。世界银行集团建议文莱改革其土地登记制度,为企业主提供便利,因为目前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土地。世界银行集团报告在提出该事实的同时,在企业经营环境宽松度方面将文莱排在178个国家中的第78名,因为文莱在法律环境的其它方面排位相对靠前。

8.其他

除了宪法、民商事法律外,文莱当然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也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规定,但在此不一一赘述。

四、法院和法官

1.最高法院系统

最高法院系统中设有文莱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之后是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下面还有高等法院(high court)。其中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拥有最高权力,它可以管理所有的法官。大法官下面是上诉法院首席法官(President of the Court of Appeal),再下一级是上诉法院法官(Judges of the Court of Appeal)和高等法院法官(Court Judges)以及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ssion),它们下面还有婚姻注册员、遗嘱认证官等。

最高法院设有解释员(interpreter)。因为文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了本地人,华人众多,审判中常常需要解释员的存在以保证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现在有1个首席解释员、2个高级解释员、7个普通解释员和6个待命解释员。现在有2个翻译中国话的解释员在最高法院。

2.中级法院系统(Intermediate Court)

中级法院成立于1991年7月1日,依据中级法院法令(Intermediate Court Act)第156章设立。

中级法院法官可以管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注册员(Registry)和其他工作人员。

中级法院系统中有专门的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处理商事案件。商事法院的设立时为了保障文莱的商事环境和提高解决商事矛盾的效率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当然保障本地居民和外商的共同利益才是商事法院追求的最终目标。2016年2月商事法院才完全建成可以顺利运行,但是到同年11月份,该法院已经受理了155起诉讼。

3.初级法院系统(Subordinate Court)

初级法院系统下设青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小额诉讼法庭(Small Claim Court)和验尸官(Coroner)。

4.破产办公室(Bankruptcy Office)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法院会指派破产办公室清算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5.遗产办公室(Probate office)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对于他的遗产,有遗嘱时候按遗嘱处理,且会指派一个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的会被指派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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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中国外交部-国家(地区)-文莱|东盟业务法律咨询|文莱司法机构官网:http://judiciary.gov.bn/Theme/Home.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