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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世纪前后印度诞生了婆罗门教法,并撰写佛法经义《吠陀》、《法经》作为行动依据。公元前世纪以《律藏》为核心的佛教法成熟,至公元前世纪后,印度教发展到顶峰,《摩奴法典》更是覆盖了印度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各个方面,使古代印度法发展到一个新高度,印度法系成型。公元世纪以后,伊斯兰法渗入印度社会,形成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法并行主宰的局面世纪后,印度沦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法统治印度直至世纪中叶印度独立。印度独立以后,在全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进行了广泛的法律改革,从而建立起了现代印度的法律体系。印度的法律现代化历史也是其法律融入英美法系的历史。截止至今日,印度仍为英美法系,但是由于印度特殊的法律发展历史,其法律体系和内容始终保留着传统痕迹。现在的印度是一个主权独立的、社会主义的、政教分离的民主共和国,共有个邦和个中央直辖区。其政府体制是基于全体成年人均有选举权的议会民主。立法几个分两级一为国会、一为总统和两院,其中两院分为联邦院和人民院。印度的行政机关是由总统、副总统和由总理领导的部长会议组成,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
经历了多次殖民侵略的印度,终于在年取得了民族的真正独立,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但殖民的阴影并没有根除,表现在法律领域中就是法律渊源与法律基础的决然对立在印度法中,既包括了英美法的内容又有大陆法的内容,既受外国法之渗透又体现本国法的特色,既保留了古文化的痕迹又顺应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了部分外国的、部分国内的、部分宗教的、部分世俗的、部分法定的、部分传统的“大杂烩式”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也表现出多样性。
成文宪法典 1949年宪法是印度现行宪法,它主要参照了英国和美国的宪法制定,并确立了以议会为前提的总统制和中央拥有广泛权力的联邦制。宪法规定,将印度建立成为一个主权的、社会主义的、非宗教性的民主共和国,确立了联邦政体。印度宪法在其总则及附则中都规定了印度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地方机构设、司法机关以及宪法的修改等内容。相比较而育,印度宪法与英国宪法最为接近,但印度在接受英国宪政体制的同时,也同时保留印度本土的特色。
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365条第1款以及第5款规定“无论本宪法作任何规定,议会都可以行使宪法斌予它的权力按本条规定,通过增补、变更、撤销等方式修改本宪法的任何条款。”,明确了行使宪法权力的机关,议会享有通过增补、变更和撤销等方式修改宪法的权力。并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在议会两院之中任何一院提出议案都可以作为修正宪法的起点。
1955-1956年间,印度议会先后通过了《印度教婚姻法》、《印度教未成年人和监护法》、《印度教收养和赌养法》、《印度教继承法》四项法规统称《印度教法典》,它是印度的宪法性法律,同样是印度的法律渊源。
印度虽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较多,但是因为其又保留了自身的特色,因此它的制定法也是其法律渊源的一种文官法律气经济法相关法律、民事法律、印度教婚姻相关法律、刑法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涉外法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些都是印度的重要法律渊源。
印度的一些行政规章也是印度的法律渊源,如年《印度行政见习条例》、另印度行政官见习人员期终考试规则》、《印度行政官任用条例》、《印度行政官通过竟争性考试任命规则》等。
地方立法 作为联邦制国家,印度还有许多地方法律,如《孟买市政公司法》,《孟买普察法》等这些地方立法均不得与印度统一法典发生冲突,其效力层级次之。
政策 印度宪法》将“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作为采取肯定性行动保护、提高印度社会中“弱者”地位的指令。
“印度最高法院全心全意遵照宪法的指令行事,通过扩大解释,使得某些基本经济人权也像基本权利那样可以实行了”。于是,“印度最高法院在促进人权的过程中落了一手绝活在基本权利中纳入了`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像国家有义务提供像样的生活水准、最低工资、公正人道的工作条件、提高曾养和公共健康水平等等”。从而使这些“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形式的社会权变成司法上可强制执行的命令。
判例 印度在世纪的法典编挤运动中完成的“盎格普•印度法典”打下了印度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此次编共特点鲜明,虽然从立法技术讲,法典编共较多采用大陆法系,但“盎格普一印度法典”却在大陆法最常见的立法形式下将英笑法的特征发挥到极致。
这些法典虽然有着大陆法的外在形式但却醒目地多了两项内容“说明”和“例解”。 前者附在疑难条文后,进一步说明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后者附在疑难条文和“说明”后,以举例的方式对它们进行解释两者都是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正式条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正是判例法成文化的生动写照条文力求周密、详尽而非概括、简明以演绎的方法去阐明法律、理解法律。从法律分类来看,除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具有与大陆法相同的名称外,其他涉及民商领域的法律墓本上采用了英美法的分类,如契约法、财产法、信托法、地役法、特别舰行债法等,除未法典化的侵权行为法以外,基本上与英国法相当。
国际条约 尽管印度的国际私法非常简陌,仅是一些具体的规定,而没有专门的国际私法条款,但是印度还是缔结了许多国际性条约和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虽然不能直接在印度的国内法院适用,但是通过立法及其它形式,国际法对国内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国际法也成为英国法律的一个渊源。
印度原是英国的殖民地,其司法体制带有很深的英国模式的烙印,同时,也受到其它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印度虽然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其法院系统却是一元化的。最高法院居于最高位置,其职权范围涵盖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的职权,其判决各级法院都必须遵循。印度的法院分为三级,依次为中央联邦最高法院、各邦设高等法院、邦以下设区法院和乡法院。目前有二十多个高等法院,近500 家区法院和几千家乡法院。再往下有的还有律师主持的调解组织。各邦地区以下法院的称呼不一。各级法院的法官资格与任职条件不尽相同。
最高法院拥有原始的上诉和咨询管辖权。其唯一的原有管辖权延伸到印度政府与一个或多个国家之间或印度政府与一方国家和一国或多国之间或两国或两国之间的任何争端,如果因为争议涉及法律权利的存在或范围所依赖的任何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事实)。此外,“宪法”第三十二条给予最高法院在执行基本权利方面的广泛的初始管辖权。它有权发布指示,命令或令状,包括人身保护令,禁令,证明等性质的令状。最高法院被授权有权将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从一个州高等法院转移到另一个州高等法院或从另一个州高等法院转到下属的一个法院。最高法院如果认为涉及基本相同的法律问题的案件正等待一个或多个高等法院,而且这些问题是一般性的重大问题,则可以撤销案件,并自行处理所有此类案件。根据1996年的“仲裁与调解法”,最高法院也可以启动国际商事仲裁。
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可以由有关的高等法院根据“宪法”第132(1),133(1)或134条就高等法院的任何判决,裁定或最终命令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涉及宪法解释的实质性法律问题进行管辖。如果有关高等法院证明:(a)案件涉及实质性的普遍重要法律问题,而且(b)高等法院认为上述问题需要由最高法院来决定,则最高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高等法院(a)上诉撤销了被告人的无罪释放命令并判处他死刑或终身监禁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或(b) 已经撤回审理其隶属的任何法院的审判,并且在审判中将被告定罪并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或监禁不少于10年,或(c)获得认证该案适合向最高法院上诉,议会有权授予最高法院对高等法院刑事诉讼中任何进一步的权力来受理和聆讯任何判决,最终命令或判决的上诉。
最高法院对印度的所有法院和法庭也有极大的上诉管辖权,根据“宪法”第136条的规定,根据其判决,裁定或命令,酌情决定给予特别许可任何法院或法庭在印度境内通过或作出的任何事情或事项。
印度最高法院对印度政府与一邦或数邦之间、邦与邦之间的争执案件,拥有排他性初审管辖权。印度境内任何高等法院的判决、宣告或终局命令,无论属于民事、刑事或任何其它诉讼,若高等法院证明该案件涉及解释宪法的实质法律问题,则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庭法官至少为 5 人。印度最高法院在发挥其护宪功能的过程中,曾废除了许多联邦和邦的法律、法令。
最高法院在印度总统根据“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提交的事项上有特别的咨询管辖权。另外,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法院还有权惩罚藐视法庭的行为。
尽管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是由包括高等法院在内的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引起的,但最近法院已经开始关注公益诉讼。任何个人或团体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请愿书或向印度首席大法官致函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都可以被移送到最高法。
高等法院统领一个州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该国有18个高等法院,在联邦领土内,仅德里就有一个自己的高等法院。其他六个联盟领土由不同的州高等法院管辖。各高等法院有权向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发出指示,命令或令状,包括属于人身保护令,禁令,执行基本权利以及用于执行基本权利的任何其他目的的令状。任何高等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也可以由全部或部分因行使该权力而产生的行为的领域来行使,即使该政府或当局的所在地或居所是不在这些领域内。各高等法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法院均有监督权。它可以要求这些法院制定和发布一般规则,规定他们的做法和程序,并确定保存账簿和账目的方式。
印度各高等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由于情况不同,各高等法院法官的人数差别很大。高等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是:必须在印度国内担任法官至少年满 10 年或在高等法院连续担任律师至少满 10年。高等法院所有的法官、非常任法官、代理法官的退休年龄为 62 岁,此前不得免职,除非本人辞职或因行为失检及不适任而被总统依宪法程序免职。但总统可以在征询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意见后,将高等法院的法官从某个高等法院调职到另一高等法院。
按照案件类别不同,各级法院下面还有各种法庭,比如中央行政庭、中央消费税上诉庭、知识产权上诉庭、铁路索赔庭、债务追讨法庭、安得拉邦行政庭等。
印度法制的基本思想是三权分立。1949年颁布、1950年生效的印度宪法体现了这一思,想,规定议会立法,政府执法,法院司法。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印度宪法在第4章、第5章和第6章分别对“联邦司法”、“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作了专门规定,确立了自己的法官制度。这一制度吸收了英国和美国法官制度的特点。印度宪法不仅对各级法院的法官资格、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弹劾程序、退休作了规定,而且对法官的工资、生活待遇也作了明文规定。印度的法官们对宪法中如此具体的规定普遍感到满意,认为这可以提高法院和法官的社会地位、维护法官的尊严和荣誉。
初任法官的资格和条件,必须是:(一)印度公民,(二)大学法学院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英国法学学士学位也可;(三)当过律师;(四)经公共事业服务委员会公开考试合格。
地区以上各级法院的法宫,大部分由下级法院的法官中逐级选拔上来。一般任治安法院法官四年,才可选拔到地区法院任法官。印度宪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拔到高等法院任法官:(一)在印度国内担任司法职务至少满10年,(二)在某高等法院或两个以上此类法院连续担任律师至少满10年。宪法第124条第3款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任一高等法院,或两个以上高等法院连续担任法官至少5年者;(二)在任一高等法院,或两个以上高等法院连续担任律师至少10年者,(三)总统认为卓越的法学家,才可选拔到最高法院任大法宫。但著名的法学家不能被提名担任各邦的高等法院法宫,因为高等法院要处理很具体的案件,需要审判实践经验。按照印度法律规定,通常要五十岁以后才能晋升到最高法院当大法官。
有一小部分法官可从律师中选拔,他们在上述法院作辩护律师的工龄同上。印度宪法明确规定,计算某人在印度国内担任司法职务的时间时,应包括其从事司法工作以后,担任高。等法院律师或者联邦与各邦下属法庭成员以及需要专门法律知识的任何职务的时间;计算某人担任高等法院律师的时间,应包括他在担任律师以后出任联邦或各邦下属的司法职务、法庭成员,或者需要专门法律知识的任何职务的时间。
初任法官的任命,是经公共事业服务委员会公开招考,将合格人员名单送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经他提交全体法官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邦长任命。
地区法院以下法官的任命,是由邦一级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经全体祛官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邦长任命。
高等法院的法官,经其本院首席法官挑选,征得邦长同意后,送联邦最高祛院首席大法官;如果邦长对人选有意见,可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提出,但实践中很少有这种情况。两级法院首席法官决定后,送总统任命。
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提名,送司法部审查,审查中可能再征求最高法院意见,司法部同意后报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1973年前由本院最资深的大法官担任,需总统任命。1973年后,首席大法官的任命,除资历外,还考虑政治倾向。总统可在三个候选人中选任一个;如果三个候选人都反对政府,总统就选第四个人。1973年以后出现的这种变化,并没有修改宪法,而是由政府提出:首席大法官应更有管理水平,而不是审判水平。据此,请总统任命了一位首席大法官,从此开了一个先例。
最高法院法官 一律由总统任命,但是,由于总统是由联邦议会和邦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的,难以完全避免政治倾向性,而他实际上大多只履行礼节性的职能,名义上由他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保证这个最高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实际上,依照宪法关于总统在行使其职权时需根据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的建议行事的规定,总统任命印度首席法官及其他法官通常是由政府内政部推荐、按照总理的建议作出的。最高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为 65 岁。
临时法官 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法院如因法官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应由首席法官事先征得总统同意,经与有关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磋商后,书面邀请高等法院法官中充分具备最高祛院法官资格者,作为最高祛院临时法宫在最高法院出庭。在此期间,他具有如同最高法院法官的全部权力,但不承担最高法院法官的责任。
印度宪法规定,法官享有司法赦免权。宪法第124条第4款规定:“最高法院法官不得免职,除非两院于同一会期中以该法官行为失检或不适任为由向总统同时提出咨文由总统下令免除其职务。上述咨文须由各院分别以全体议员的过半数及出席投票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提出。”第5款规定:“第4款所述咨文的送呈程序及最高法院法官行为失检或不适任的调查与证实程序,由议会以法律作出规定。”这一规定,意味着最高法院法宫是终身一制。法官在任职期间,任何机关对他不能处理。法官出了问题,只由本院处理,这属于法院内部事务,外人不能干涉。法官办错了案件,也不受司法审判。对法官的工作不容妄加议论;如果外人不正确地报导了法官的工作,法官可向法院控告该人,由法院处理他。
宪法第124条、217、218条规定,总统或邦长不能自行罢免法官。如果有证据证明,最高法院大法官或者高等法院法官有不正当行为或者能力太差,或者由他自动辞职,或者向议会提出弹劾案,由联邦议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然后由总统罢免他的职务。宪法规定对法官的罢免,采取这样严格的弹劾程序,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避免因法官有政治倾向,而被政府罢免或政党操纵罢免;同时,这种做法带有司法审查性质,比任命程序更加慎重。但至今,尚无一个法官被罢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考文献:赵倩莹:《论印度的法律渊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考察团赴印度考察报告:《印度法官制度》|程幽燕:《印度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印度法院官网:http://indiancourts.nic.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