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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历史的原因,澳门的法律历史渊源来自于葡萄牙法律制度,因而澳门的司法制度亦受其影响,其司法组织及相关制度均源于葡萄牙,亦处处可见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特征。例如在司法机关上分别设置检察院及法院,法官和检察官同为司法官等。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因此: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而不受其他干涉,此等原则成为了澳门司法制度的磐石。而对澳门司法制度规范的法律主要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司法组织网要法》以及《司法官通则》。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回归后,澳门原有的法律保持基本不变,审判权属于特区法院,使司法机构本地化,澳门特区终审法院院长和澳门特区检察长必须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余绝大部分法官仍然可由本地华人法官和外籍法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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