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视域
台湾以成文法(Statute Law)为法治基础,与以判例法(Case Law)为基础的英美法系不同。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条之规定,法律的名称分为4种:法、律、条例、通则。原则上法为一般的规定,条例为特别规定,律则是适用于战时(如战时军律,现已废除),而通则规范组织。法律需经过立法院立法程序,经由总统公布后施行。命令则为行政机关发布之具体办法,不得违反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依其性质称为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中央“法规标准法》第3条),以上名称仅为例示规定,若采其他名称亦不失其命令之效力。另外,地方政府可在其自治范围或依中央法律、法规之授权,制定自治法规,分为自治条例与自治规则二种。前者需地方议会通过,后者仅需地方政府发布即可。
台湾的法律分为宪法、法律、命令(行政命令)三个层级,以《“中华民国“宪法》为基础,并以《”中央“法规标准法》做为法律制定的通则,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法律的制定、修改与废止主要由立法院执行,各项法案在立法院通过后,再经总统公布始有效力。法规架构主要采行大陆法系体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选举诉讼归一般法院,而行政诉讼归行政法院;至于军人还加上军法之规范,并在战时由军事法院负责。
台湾以《六法全书》,即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为最通用之法律。台湾法律的制定,相当程度的参考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日本,其中高达八成以上的法律条文是比照德国,尤其民法以德国、瑞士为法律继受的主要对象,因而使不少司法官与律师前往德国留学取得法学学位。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