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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制度源远流长,从公元前4世纪,叶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岛时期开始,其法律萌芽产生,深受日耳曼法影响,到经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大发展时期,再到19世纪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初步建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框架,以及21世纪初期的司法改革,英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迁,本身越来越完备同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乃至世界法律发展进程都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英国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其中只有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体制是相同的,北爱尔兰虽然与这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不同,但也属于英美法系,苏格兰则和这三者都大相径庭,它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都是独立的,属于大陆法系,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不包括苏格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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