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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中央政府、十个省和三个地区组成。联邦制国家是由若干不同的政治区域联合而成,由一个共同的政府(联邦政府)管理总体事务,由分立的当地政府(省和地区)管理各区域内的事务。联邦政府对某些全国性法律领域有司法管辖权,而省政府的管辖权则在本省地理范围之内涉及更具体的地区性的事务。在加拿大,最初的权力分配概念起源於各级政府运用独自的权力管理具体的、详尽的事务。《一八六七年的英属北美法案》全面列出了各级政府的权限。联邦政府被授权管辖包括税收,国际和各省间的贸易及商务、国防、更笼统说属于全国性的及所有没用具体划分给省政府管辖的事务(剩余权力)。省政府管辖权包括自然资源、监狱、教育、医院、本省的财产和民权事务以及所有属于当地或私人性质的事务。只要国会和省议会不试图在属于对方管辖的事务范围内立法,那么,彼此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独立自主”。假若某级政府的立法侵犯了另一级政府的管辖权,则必须由法院裁决此有争议的立法是否越权或超出法律的范围。
加拿大有三种权力机构:它们是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政府的行政机构由总督、总理及内阁组成。行政机构制定和执行所有的行政政策并负责管理所有的政府部门。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因此所有的立法必须通过这三个组成部分。第三个机构是完全独立於其它两个机构的司法部门。与美国三个机构截然分开的共和制政府不同,加拿大的议会一内阁制导致了权力集中。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权力不分开。行政机构的首脑、即内阁总理从立法机构、即国会中选出人员组阁并拥有管理权。内阁控制国会。根据惯例,总理和部长必须是国会两院中的议员。所有的政府议案必须由部长提出,而且部长必须出席国会为政府的决定和政策答辩。只要在众议院中得到多数议员的支持,政府便可立法。反之如果政府失去多数议员的支持,它必须让位、并由反对党组成新的政府或者宣布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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