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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调解实务指南

名称: 审前调解实务指南
时间: 2018-01-13 14:47:05
简介: 调解理论的发展向来落后于调解实践,纵然我国具有悠久的调解传统,但当我们谈及调解时,大多只能列举一些实例,很少涉及原理和机制等内容,一直以来,我们对调解的认识仅停留在经验层面。 2009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指定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试点单位之后,我们就开始思考如何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发现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培训。由于我院的干警比较年青,平均年龄还不足三十岁,而且大部分同事是直接从学院到法院,缺乏司法实务经验,如何让年青的同事尽快学会调解技能成为当务之急。当时能够找到的调解培训,只能是大学的教授讲授理论以及实务部门的老法官传授个人经验,缺乏针对调解程序和技能进行系统培训的教材和课程。调解虽然是东方之花,但是在西方却开出了丰硕的果实,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早已形成了一套规范的调解流程,并且固定为40小时的培训,可惜花费不菲、语言不通。后来得知,香港这几年大力推行调解,类似的调解课程已经在香港展开,而且香港的培训机构可以用中文上课。由于东莞毗邻香港,借地利之便,我们引入了这个课程,请香港和解中心的培训师来院授课,到了2010年,我院的全体同事都经过了这项培训。 香港和解中心的教学内容来源于澳大利亚的促进式调解。培训是以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这个调解流程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模式,即开场白——共同会议——单独会议——共同会议这条主线,通过调解员的行为去促进双方进行沟通,进而发现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案。这颠覆了我们以往“调解只要成功,并无定式”的思想,应当说,通过培训,我们在调解理念和技能上都有很大的收获。而在培训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这个西方的调解模式与我们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同,西方调解员是民间人士,调解程序独立于诉讼之外,且格外强调中立被动立场和调解过程保密,其任务几乎只是促进双方进行沟通,而不能提出任何建议。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几乎可以贯穿诉讼的全过程,法官也可以主持调解,也不限制法官依法提出和解建议,因此,法院调解的主导性可以强很多,方法也灵活很多。因此,并不能直接将西方的调解方法运用到实践,还需要在实践中去探索适合我国法律制度的方法。 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我们利用各种外出学习考察机会,对国内外的调解理论和实务进行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尤其考察了香港高等法院调解信息中心、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国际仲裁中心,美国最大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JAMS、斯坦福大学GOULD纠纷解决中心、加利福尼亚州San Mateo法院,并旁听了一些真实个案的调解全程。在上述考察的基础上,我们鼓励同事们将西方的调解流程和技术运用到日常调解实践中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遇到很多问题,也产生了许多新的想法,大家经常在一起讨论,一来二去,总结出一些适应内地司法实务需要的经验。最初的想法是把这些经验记录下来,做成一个小册子,让新来的同事容易上手,进而又萌生了撰写成书的想法。2011年,我们专门成立了由十四名同事组成的写作小组,包括江和平、徐哲、李佩玲、黄秀莉、车燕森、梁柳仪、余忆频、蒋丽萍、余弦、陈莹、林静、李阳河、罗艳艳、刘伍雄。写作组的成员虽然年轻,但都参加了调解培训,并且具有一定的调解实务经验,更重要的是,他们热爱调解工作,愿意为调解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经过数次讨论,写作组初步列出了一个符合我们日常工作实际的调解流程和操作模式,小组成员边实践边调研,并对这个流程模式不断进行改进。2012年,我们选了江和平、李阳河、余弦、邹群英四位同事统稿,他们在初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创作,在体例上,采用案例演绎的方式说明调解的过程,在文字上,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在版面上,充分运用文字框、图表,终于在该年年底形成初稿。 二 本书书名为“审前调解实务指南”,主要是写审前调解。我们在与香港司法机构交流时,发现香港的法官对于内地法官可以在庭上进行调解大惑不解,他们认为此举有失中立。事实上,虽然民事诉讼法明文允许,但内地法官在庭上和庭后进行调解时,的确需要十分的注意,因为当事人对法官在庭上的一言一行都非常敏感,即便是法官很正常的语言、行动甚至神态,也有可能引起当事人的误解,而面对主宰裁判的法官,当事人也不会轻易透露和解底线,因此,这个时候的调解,既要保持中立,又要触及实际处理,难度可想而知,一不小心,真有可能失去中立。而调解如果放在审前,由另一位法官或调解员来主持就不同了,既可以更开放地主持调解,还可以在审前充分地让人民调解员等多元主体来参与到调解过程中。因此,我们认为,法院的调解应当适当与审判分离,包括程序分离以及主体分离。本书所写的,正是审前调解程序。我们对于审前调解的整个流程进行了梳理,包括与审判部分的衔接。同时,主持调解的人员也不被限定为法官,而有可能是法官助理、人民调解员。 本文前两章写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它为顺利调解打下基础。从如何甄选案件、引导调解开始,虽然平时我们并不在意,但是调解其实是从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开始的,虽然本文这两章主要是针对立案庭的同事,但对于审判庭的法官仍然是有借鉴意义的,因为他们仍然需要甄别适于调解的案件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调解。我们将正式调解分成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功能都在每一章的开头作了论述,除了将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记录下来,我们也对日常工作中运到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如防范虚假诉讼等。另外,我们在目录上花了很大的功夫,希望读者仅仅通过阅读目录就能将调解的流程知道一个大概。 三 几年前,我在国家法官学院向前来培训的各级法官们做过一个问卷调查,问:“调解的目的是什么?”97%的回答是“案结事了,社会和谐”。可是,结案并不是调解的目的,调解的真正目的应当是修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便调解不成,当事人之间降低了冲突,能够相对理性地听到对方的声音,明白法律的规定,仍然是达到了调解的目的。要降低双方的冲突,就必须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症结纠竟在哪里,这就需要一步步地去建立信任、发现问题。这些,都需要用到技术,在调解过程中,如何控制当事人的情绪?如何打破僵局?这些,也要用到技术,所以,调解是个技术活。我们试图把学到的和摸索到的调解方法记录下来,希望能够帮到我们的同仁和其他调解工作者。由于能力所限,书中定存许多不当之处,还望同仁、学者及各位调解实践者们多予赐教。 本书写作过程中,得到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蒋惠岭副主任、何帆法官的关心指教以及北大出版社曾健的大力支持,蒋主任亲自为本书作序,数次改稿何帆法官均亲自提出修改意见。我院来自各行各业的调解员,包括骆世明(律师)、郑惊雷(医生)、吴金媛(人力资源局干部)等,虽没有参与本书的写作,但一直在实务中按照本书确定的规则去践行现代调解理念,为本书提供了厚实的实务基础,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感谢,同时,也对香港和解中心及其创会会长萧咏仪太平绅士致以真诚的谢意。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院长 陈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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