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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联邦制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由16个州(Länder)组成,是欧盟成员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即所谓的“基本法”(Grundgesetz),是所有其他立法的基础。最高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两院共同组成的。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联邦总统和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州的设置结构与联邦结构一样,依次是州议会、州法院和州长及州政府。
德国的法律依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自身的联邦特性制定的,故与美国或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并不相同。与这些地区的司法制度相比,德意志的联邦原则并不局限于国界,即各国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德国的关系,它受到德国加入欧盟的关键性影响,德国现在提供了一系列立法,直接约束其个别成员国公民或需要通过该外国国内法适用。有基本的条约,法规和指令。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协议现在大部分被欧盟条约所取代。
德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受到罗马法的很大影响。德国法是成文法,编纂成文法律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启蒙时期,经过十九世纪的推动,在法律的主要领域都创制了法典。德国法律的发展也受到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法律的影响,最终形成了现今完成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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