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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法律制度概况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人口约1.8亿,是多民族国家。巴原为英属印度的一部分。1858年随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1940年3月,全印穆斯林联盟通过了关于建立巴基斯坦的决议。1947年6月,英国公布“蒙巴顿方案”,实行印巴分治。同年8月14日,巴基斯坦宣告独立,成为英联邦的一个自治领,包括巴基斯坦东、西两部分。1956年3月23日,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成立。1971年3月,东部宣布成立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同年12月孟正式独立。

全国共有旁遮普、开伯尔—普什图赫瓦、俾路支和信德四个省,七个联邦直辖部落地区和联邦首都伊斯兰堡。各省下设专区、县、乡、村联会。巴实行多党制。现有政党200个左右,派系众多。议会是联邦立法机构。1947年建国后长期为一院制,1973年宪法颁布后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上院)组成。原为英属殖民地,法律上也承继英国,为英美法系国家。国民议会经普选产生,参议院按每省议席均等的原则,由省议会和国民议会遴选产生。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各省和伊斯兰堡设高等法院,各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若干法官组成。现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为伊夫蒂哈尔•穆哈默德•乔杜里 (Iftikhar Muhammad Chaudhry )。全国设总检察长,各省设省检察长,现任总检察长是玛尔维•安瓦尔•哈克(Maulvi Anwar ul H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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