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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律制度概况

新加坡法律是基于英格兰普通法法系。主要法律范围-尤其是行政法,契约法,衡平法与信托法,物权法以及侵权法大部分是以判决先例为依据,再以法典为修正补助。其他主要法律范围如刑事法, 公司法以及家事法则几乎完全是以法典为依据。当争论点触及传统普通法原则、或是对适用于新加坡的英格兰法典的法律解释,或是基于英格兰法典所立的新加坡法典的法律解释,新加坡法官除了参照新加坡法庭判决先例,也仍旧会参照英格兰法庭判例。近年,新加坡法庭也倾向于参考其他主要英联邦司法体系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判例(尤其当这些司法体系的判例原则与英格兰法律有不同看法与诠释)。

一些新加坡法典并非基于英格兰法典,而是源自于其他司法体系法典。在这种情况下,新加坡法庭会审视出自法典原始司法体系的法庭裁决。于是在对源自于印度法典的证据法典以及刑事法典做释法时,新加坡法庭时不时会查阅印度法律。另一方面,秉持着宪法诠释应该基于宪法内文字内容而非与其他司法体系作出类比的原则,同时由于外国在经济、政治、社会、其他方面状况与新加坡国情有差异,所以在触及新加坡宪法的释法中,新加坡法庭仍旧不愿参考外国法律资料。在英国殖民地时期颁布的某些法令如内部安全法和社团法,以及当时实施的鞭刑和死刑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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